001凡华说土地税

001凡华说土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20231120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实施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土地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各方缴纳。

4、使用权未确定或发生纠纷,实际使用人缴纳。

二、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

三、征税范围

1、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2、县城(县政府驻地);

3、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

4、工矿区。

农村的房屋不属于征税范围。

四、税率

采用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级别人口(人)税额/平方米(元)

大城市50万以上1.5—30

中等城市20万—50万1.2—24

小城市20万以下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五、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为每平方米。

凡有省一级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某公司与政府机关共同使用一栋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10000平方米(公司与机关的占用比例为4:1),该公司所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该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0元B.2000元C.8000元D.10000元

【答案】C

【解析】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分别纳税,其中政府机关为免税单位,则某公司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纳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5×4×5=8000(元)

某企业2021年年初占用土地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600平方米,其余为生产经营用地;9月购置一栋办公楼且合同约定当月交付使用,占地700平方米。该企业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5元/平方米,则该企业2021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元。

A.50875B.47875C.47000D.49100

【答案】B

解析:该企业2021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600)x5+700x3÷12x5=47875(元)。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8、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三)具体优惠政策1、财税〔2004〕39号: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140号)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5.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还会再延期。

1.根据规定,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A.企业办的学校用地

B.集体举办的学校用地

C.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用地

D.公园附设的饮食部用地

E.农副产品加工场地

2.下列土地中,属于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有()。

A.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

B.企业办的幼儿园用地

C.集体举办的学校用地

D.个人举办的托儿所用地

E.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至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分别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纳税地点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o

A.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B.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C.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D.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汇总申报纳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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