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转让该商铺土地增值税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60+15.93=575.9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75.93=395.5(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395.5÷575.93=68.67%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95.5×40%-575.93×5%=129.4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
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第二,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
第三,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出售价款、残料变价收入)
原材料(残料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保险赔偿的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
第五,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借:
贷:固定资产清理(或相反分录)
(2)属于已丧失使用功能正常报废所产生的损失或利得
①产生损失
②产生利得
(3)属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二)企业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本例会计处理为: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52
累计折旧160
贷:固定资产412
2.实际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8.57
固定资产清理971.43
3.计提税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31.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29.4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0.86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0.57
应交税费——印花税0.5
4.固定资产清理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586.10
贷:资产处置损益586.10
案例二: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转让一处房产,合同载明转让价格105万元,该房系乙公司2015年1月购买,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110万元。会计如何处理?
提示:转让房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低于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额为负数,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上,直接减免可以不作分录反映,由于此处开票,不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建议用分录反映一下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