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23年最新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适用税率

(一)房产部门(公司)及个人出租的房屋,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

(二)应税非出租房产,税率为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的1.2%。

第五条计征办法

(一)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车间、仓库、机房、车库、办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价;

(二)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减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最高减除不超过30%。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三)计算公式:

1.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x1.2%;

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x12%。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征或减征房产税

(一)免征和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用的房产,不包括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寺庙、教堂、公园自用的房产以及保护、管理名胜古迹所用的房产(不包括附设的商店、餐厅、旅社、照相馆、影剧院、茶社等营业用房)。

4.属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对营业和居住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使用情况核定比例征收)。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的房产。

6.经有关部门鉴定,毁损或危险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

7.孤老、残疾、烈属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以及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

8.可作为房屋使用的人防设施。

9.房管部门(公司)每平方米收取六分钱以下月租金的房产。

10.微利和政策性亏损企业无力缴纳本税的房产。

11.企业停产、停办、撤销后,闲置未用的原有房产。

12.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以上9、l0、11、12项须事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或暂免征房产税手续。

(二)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牛征收房产税。住房和其他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三)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务管理体制经过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第八条企业不付租金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免税单位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九条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不易划分产权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双方占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征税额。

第十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一并施行。一九五二年十月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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