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2023-9-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9月18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胡衡华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将第二条中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修改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三)将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五款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二、对《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修改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修改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房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七)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房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八)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九)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条款修订]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THE END
1.官宣!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1月28日起执行!最新消息!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三部门官宣 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前段时间,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和房屋管理局三部门发文: 划重点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600518612746499
2.2024上海房产税税率分界线公布!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最新近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24年上海房地产市场综述》,据了解,2024上海房产税税率分界线公布!房产税税率分界线是指根据特定条件确定的一个价格或价值标准,用于区分不同税率适用的范围。本篇文章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最新! 2024上海房产税税率分界线公布 https://sh.loupan.com/html/news/202403/5256331.html
3.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 代市长张国清 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zfgz/zfgz/201701/t20170117_8836448.html
4.房产税务新规:2024年房产税具体征收办法.doc房产税务新规:2024年房产税具体征收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1.1 房产税务新规的适用范围1.2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1.3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1.4 房产税的征收税率2.1 房产税的申报程序2.2 房产税的缴纳方式2.3 房产税的缴纳期限2.4 房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44551797.html
5.房产税务新规:2024年房产税具体征收办法.doc1.1.1本合同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拥有房产的个人和单位。 1.1.2本合同不适用于临时居住的房产和非居住房产。 1.1.3本合同所述房产税的征收、缴纳、减免等政策,均按照我国房产税务新规执行。 1.2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1.2.1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所有拥有房产的个人和单位。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921/8034142076006127.shtm
6.2021年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2021年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 导读: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么,2021年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https://www.lawtime.cn/zs_79946/
7.2022年上海房产税新标准出炉!最新房产税要怎么计算?由此推得,2022年上海新购住房房产税税率暂减为0.4%的条件是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小于等于81948元,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大于81948元适用税率暂定为0.6%。与2021年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73482元相比,提高11.52%。 01 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 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分为两类: https://www.fljg.com/news/586168.html
8.上海个人房产税1月28日起征收?权威回应来了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求证后得知,这份最新发布的《通知》系10年前政策的延续,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简称“《暂行办法》”),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向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https://m.gmw.cn/2021-01/30/content_1302080487.htm
9.上海个人房产税1月28日起征收?权威回应来了记者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求证后得知,这份最新发布的《通知》系10年前政策的延续,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近日,诸如题为“官宣!上海个人房产税来了!1月28日开始执行!”的消息在社交平台广为传播。 这几则消息都提及,1月11日,上海市财政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https://www.yicai.com/news/100934297.html
10.陕西省印发房产税实施细则:减去原值20%征收,非经营房产不征税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此规定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本次政策主要涉及《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两大方面,那么,此次政策有哪些影响,本期重点解读。 一、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解读 1.哪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https://xixinews.com/gengduo/2022/0722/22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