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
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执行。
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优惠内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主体: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企业
享受条件: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享受条件: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纳税知识】
1、哪些纳税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3、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4、是不是污染企业交了环保税就结束了?
答:当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六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了保护我们唯一的地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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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绿色税收共绘美丽画卷
为进一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营造绿色税收营商环境,南京市税务部门持续聚焦市场主体需求,不断加大环保税法宣传力度,助力企业绿色转型,建设绿色南京。
近日,南京市税务部门组织青年干部税收宣传小队来到南京江宁新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处苗圃,开展了一场以“助力绿色税收共绘美丽画卷”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活动,为描绘美丽中国的新画卷贡献一份属于自己的青年力量。
近期,栖霞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走进永达奥城奥迪4S店和利之星奔驰4S店,“面对面”开展环保税政策宣传,“一对一”解答企业涉税需求。税务人员从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优惠政策等方面细致入微地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解读,针对企业咨询的环保税税源信息采集以及纳税申报问题,采用现场讲解与电脑演示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直观高效的解答,让企业对环保税政策理解更加深入,申报质量明显提升。
为更好推动扶持节能减排、废弃物循环利用等领域的发展,秦淮区税务局持续创新服务举措,建立企业服务台账,绘制税费优惠落实“导向图”,做到主动宣传辅导、实时跟踪监测,确保政策红利以最快速度精准直达市场主体,让企业有资金、有能力更新环保设备和扩大生产规模,助推产业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