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审议。记者注意到,拟定的南京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均为每污染当量8.4元,为全省最高。
会上对《决定(草案)》适用税额拟定进行了说明。拟定税额体现了“标准总体平移,体现地区差别”的特点。2015年,省物价局等部门在对污染治理成本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出台《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明确了2018年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是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4倍。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