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四川E社保等现有方式和渠道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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