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承受人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契税的计税依据:
1.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4)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契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应当征收契税的有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承受人缴纳契税。
房屋买卖:
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其中,以房产折价抵债,经双方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不缴纳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购房发票不是契税发票,购房收据是开发商开的。契税发票应是税局开的,以开发商预收契税款实际交到税局时为准,交到税局后税局才会开票给开发商转交给购房者本人。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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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且各个地区经济差别较大等情况,二套房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在这个范围内依据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定。
契税收取比例(参考):
1、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且户型建筑面积在90(含90)平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来执行;
2、户型建筑面积大于90平米且小于或等于144平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90平以上二套房契税指的是购买两套以上房子所缴纳的契税,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第二套房、契税不享受优惠政策。国家规定二套房:面积大于90平,契税税率为2%;三套房及以上套数,非普通住房按3%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房契税
本年利润的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贷: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等等。年度终了,企业还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利润总额计算公式: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失)。
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区别:定义不同、计算公式不同。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公式: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职业资格,拥有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验。2007年起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2009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培训。
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税务师协会会员,就职于天津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理论基础殷实,实务经验及考试辅导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