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财税〔2020〕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可以免征2020年上半年的房土两税,请问在申报时如何判断勾选我们属于哪种类别的行业?
答:按纳税人在税务登记中已登记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判断,如纳税人行业认定有误的,可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办理申请变更手续;对2020年新设立的纳税人,按营业执照中主要经营范围结合纳税人名称确定。
二、请问苏财税〔2020〕8号公告第一条“受疫情影响严重”如何界定,是不是仅指列举的四大行业?
答:公告中列举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范围。
三、我公司是一家玩具制造出口企业,请问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包括除列举的四大行业以外的纳税人?
答:苏财税〔2020〕8号公告第一条仅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其他行业纳税人不在范围之内。
四、我们是位于苏北的一家小型商业零售户,请教一下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制造业、商业零售业的中小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享受苏财税〔2020〕8号公告优惠?
答:苏财税〔2020〕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制造业、商业零售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
六、你好!我是一家准备申报缴税的企业,想咨询一下苏财税〔2020〕8号公告第三条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纳税人网上填报后,就不需要纳税人预缴税款了?
答:符合苏财税〔2020〕8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根据公告第三条规定“采取由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并即时核准后,就不需要预缴税款了。
七、请教税官像我们这样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否享受苏财税〔2020〕8号公告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答:非企业性质单位除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外,可以参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八、我公司无偿借用了街道的房产,那么无租使用房产由我公司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对房产税实际缴纳人能否享受苏财税〔2020〕8号公告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属于公告列举行业范围或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有两层楼出租给了一家餐饮企业,请问企业将房产出租给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经营,租金收入可否享受苏财税〔2020〕8号公告优惠?若减免了部分租金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出租方如属于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或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本公告优惠。
减收或免收部分租金的,按实际收到的租金申报缴纳房产税。
十、你好!请问四大困难行业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部分房产出租是否可享受苏财税〔2020〕8号公告优惠?
答:属于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房产税,均适用本公告优惠。
十一、本企业是一家集团公司,涉及到同一个市多个不同土地,原来按照要求是在各地做跨区税源登记进行申报,现在申请享受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减免,直接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多块土地会涉及多个税务机关同时来查吗?是否可以统一由本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答:税务机关后续核查主要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的方式实施,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进行核查。
十二、苏财税〔2020〕8号公告解读稿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自然人。”“对个人出租房屋、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此条免税政策。”因个人出租房屋部分代开发票办理人员及实际税费承担者为承租方,办理退税时无法原路径退还税款,需逐户联系核对个人账户,退税工作量较大。请问省局如联系不上或个人放弃享受优惠,需提供何种方式的证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享受苏财税〔2020〕8号公告免税政策需要办理已缴或多缴税款退税的,比照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退税办法办理。
十三、根据苏财税〔2020〕8号《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期间,一些商业综合体如万达、万象城等给予商户一定的房租减免,造成这期间商业综合体收入减少,实际损失较大,由于商业综合体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四大行业,因此不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是否能对这类企业进行一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答:商业综合体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关于〈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申请办理:本公告之外的其他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等规定办理。
十四、本酒店与集团公司是总分机构,酒店属于住宿餐饮业,酒店的房产和土地属于总公司。集团公司不属于苏财税〔2020〕8号文规定的行业优惠范畴。酒店和集团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房土两税减免政策呢?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酒店不需要缴纳房土两税,集团公司是房土两税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旅游业和文体娱乐业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集团公司不属于苏财税〔2020〕8号文规定的行业优惠范畴,因此,酒店和集团公司均不能享受苏财税〔2020〕8号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
答:此种情况可以按照《关于〈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执行:本公告之外的其他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等规定办理。
十六、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对文体娱乐具体所指行业不明确。电影院所属的广播影视服务业是否也能享受该项优惠?由于电影院受本次疫情影响严重,建议税务局对该行业能给予享受上半年房土两税免征优惠。
答:根据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关于〈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的解读》规定,文体娱乐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五类。其中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包括电影放映,电影放映指专业电影院以及设在娱乐场所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电影放映等活动,故电影放映可以享受苏财税〔2020〕8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十七、部分纳税人响应政府号召对租户实行免房屋租金的优惠,希望税务局明确在免房屋租金的月份,是否可以免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对出租方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免征出租方所对应减免租金的房产税。
十八、近期国务院会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有纳税人在开票时问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房土两税?
答: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含个人出租房屋),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