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提示]2月开始实施的国家级税收新政策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本月,有5件国家级涉税文件开始实施,涉及12个税收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涉及的文件目录

1.税总函〔2020〕19号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涉及的税收事项

(一)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

1.文件号(条、款、项)

税总函〔2020〕19号

2.政策摘要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2020年2月1日

4.注意要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机关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

(三)车辆购置税以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在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四个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

(1)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应当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

(2)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不一致、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应换取合规的发票后申报纳税。

(3)纳税人办理2020年1月31日前购置应税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新流程办理;税务机关无法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原流程办理。

(四)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1)选择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之前应先到办税厅增加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并领取纸质发票。

(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通过“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二条

(2)海关缴款书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应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陆查询、选择。

(六)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三条

(1)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纳税人应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2)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3)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七)异常凭证(专用发票)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的“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总局、省局大数据分析发现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商贸企业存续经营期间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专用发票;

(6)走逃(失联)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专用发票;

(8)申报抵扣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且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对应开具的专用发票。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八)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增值税

(1)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

(2)已经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4)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追回按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消费税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

(2)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A级纳税人另行处理。

(九)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四)项

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期满后按一般企业的规定处理。

(十)对认定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五)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2)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十一)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四条

经总局、省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十二)新登记一般纳税人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五条

新办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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