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企业会计务必了解

一般纳税人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三)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四)“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政策

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五)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9年2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八)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意: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政策依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九)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2.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特定行业优惠政策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3.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留抵退税: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减征: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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