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房同住人”申请计入能否“摊薄”人均面积存疑

上海房产税试点方案公布之后的首份实施细则终于出炉。昨天,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份《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这意味着,那些试图拒不缴纳或拖欠缴纳房产税的“老赖”们的如意算盘或将“落空”。

要不要征税需权威部门认定

《公告》中首度明确了本市在今年1月28日之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除了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还应一并提交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全额缴税当场签发《通知书》

根据《公告》精神,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如果购房人不是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而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公告》明确,需提交房产交易合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等(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逾期缴税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对于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额究竟具体该如何计算,《公告》也在原有沪版房产税方案的基础上做新的补充,即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根据《公告》精神,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记者调查

“无住房同住人”有待更明晰

对于昨天公布的这份房产税执行细则,沪上一些房地产专家认为《公告》无疑是对2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一个很好的说明和补充,尤其是《公告》明确了逾期缴纳房产税税款的处罚措施,还明确房产税的完缴将与房地产的权属转移(即买卖、交易、过户等)“捆绑”起来。

但记者注意到,继之前在《暂行办法》出现过的“应税住房”之后,《公告》再度出现了又一个颇令人琢磨的专有名词——“无住房同住人”。专家表示,《公告》对于“无住房同住人”这一概念的使用,是作为六个选项之一,出现在新购房市民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所要提交的资料当中。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房产税试点中已明确将对部分个人应税住房给予税收优惠的情况有三种,分别为: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公告》中所指的‘无住房同住人’,主要应该指的是居民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指出,这些未成年子女往往没有写入产权证当中,从这一层面上讲,他们是“无住房”。但作为居民家庭当中无可争议的一分子,他们的的确确是居住在这一房屋内的,因而从这一角度上去理解,他们应当是“同住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时,理应把这些“无住房同住人”一同计入。尤其是当这一“无住房同住人”以婚姻的名义去新购房产的时候,应给予房产税收上的减免及优惠。

也有市民提出不同理解,认为“无住房同住人”不会只专指未成年子女,既“无住房”,又“同住”的,还包括了一些上了年纪的父母,甚至是一些直系亲属等。这样一来,问题焦点再度回到之前曾被许多市民广泛讨论的人均住房面积的算法上来,即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究竟是看房屋产证,还是看户口簿的问题。

有人认为,《公告》既然提出,在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允许将“无住房同住人”一并申请计入,这即意味着房产税征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人均住房面积允许被老龄父母、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摊薄”,前提是这些“无住房同住人”的户籍乃是与房产税纳税人一并落在应税住房当中。还有人甚至认为,《公告》已经明确,只要户口薄上有名字,即具备资格去“摊薄”产权人的人均住房面积。

也有人认为,《公告》并未就“摊薄”一事作出明确说明,只是告知纳税人在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的时候需提交哪些材料,之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复核,至于人均住房面积应该如何计算,父母、子女,甚至是其他一些直系亲属是否应具备资格与条件作为“分母”用于计算人均住房面积,《公告》仍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

专家表示,尽管《公告》没有单独对“无住房同住人”作单列,对其字面意义作出明确解释,但毫无疑问,在“人均60平方米”这根免税住房面积“线”业已划定的情形下,新购房市民必然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可能来“摊薄”个人的人均住房面积,以达到房产税减免的最终目的。在房产税征收执行细则仍有待进一步明晰的当下,惟有依靠房管、税务、民政等部门一同在具体实践、操作当中将这一系列问题加以解决。总而言之,一切申报、评定的结果均以权威机构和部门的最终审核、认定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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