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突然离世,房产证上依然是父母的名字,此时继承人既可以马上过户到继承人名下,也可以选择不过户;但不过户存在的风险性是极大的,既有可能是份额流失上的风险,还有可能平添处置权上的障碍。
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那么谁就是房子的所有人,同时享受处置权。父母去世后,产权人灭失,从物权确权的角度来说,这套房子不属于任何人。
但是,《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虽然房子还在父母名下,但继承人是拥有该套房子的物权的,即便不过户,房子也属于继承人啊,谁也拿不走。
虽说房子属于继承人,但未过户就意味着所有继承人未对该套房产的份额进行分割,理论上,只要是合法继承人,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所有继承人对该套房产的份额应当进行均分。
既然是“均分”,那么矛盾点就产生了,比如如果子女和和睦睦、没有分歧,那么其中一个子女可以占用、居住、出租该套房屋,出租收益可以自己占有,也可以与其他子女分配。
说句大白话,只要继承人之间关系处得不错,在未过户的情况下,房子的产权、居住、占有、出租是没有任何分歧和影响的,可以放心使用。
但怕就怕继承人之间有分歧、有矛盾,此种情况下会出现以下几种可能:
1,房子到底应该如何处置?出售变现还是出租?如果出租,租金收益如何分配?
2,房子应该给哪个子女居住?居住人是否应当给其他子女一些经济上的补偿?
3,房子份额到底应当如何分配?是否应当照顾一下父母在世时充分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
4,如果有子女口头放弃了继承权,事后会不会反悔?
但凡是牵扯到以上问题,众多子女就会在“决定权”上拉扯不清,不仅影响房子的处置,还会影响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滋生矛盾。鉴于此,还不如抓紧将该套房子过户到继承人名下。
而但凡是“继承过户”,必然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房屋产权人过户后,房屋不是随便就可以过户的,必然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继承人范围
确定继承人范围又会有三种情况出现,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1,遗赠扶养协议: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也是法律效力最大的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所谓“遗赠扶养协议”,即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作为“回馈”,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财产既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一部分财产。
“协议”法律效力是很大的,比如对于同时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遗赠抚养协议如果与遗嘱有抵触,以“协议”为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如果父母留下了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协议上的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当然,如果不是全部财产都写明归其所有,剩余的财产由其他继承人分配。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父母留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那么遗嘱上的指定继承人即为遗产继承人,即便该人(单位)不与父母有任何的血缘关系、利益关系。
比如父母生前写了遗嘱,指定侄子是房子的唯一继承人,那么他的子女就无权分配这套房子了。
3,法定继承:在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前提下,开启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鉴于父母双双离世,他的父母也离世,那么所有子女都是法定继承人。
一般情况下,所有子女均分该套房产份额,但对于尽到赡养义务的,份额可以向其倾斜;再者,也可以放弃继承,出具书面的放弃继承说明书。
以上就是继承先后的原则,通过此种顺序先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我国,签署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情况较少,所以一般遵循“法定继承”。
第二步:份额确定
以常见的“法定继承”为例,在份额确定上,一般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比如有4个子女,那么每人都登记到不动产权证上,每人的份额是25%;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子女放弃继承,比如4个子女中有一人放弃继承,那么剩余3个人各分得33.3%。
在份额的确定上,较为灵活,一般基于协商,谁多谁少无所谓,全部继承人都赞成即可。对于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份额。
第三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在确定了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之后,接下来最后一步就可以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了。
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本、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审批表等去过户即可。
以上三个步骤走完之后,产权和份额归到各个继承人名下,也就不会再存在产权、处置权等方面的争议了,实际上就是一个确权的过程。
当然,如果法定继承人只有自己一个人,过户就不用那么着急了,即便不过户,也可以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出租和居住,但一旦想要出售变现,还是先经过过户这一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