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本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原告赵女士作为被告钱女士的舅妈,称因自身购房受限而与钱女士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购买朝阳区X房屋。后双方就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并要求钱女士协助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或第三人孙先生名下,或支付房屋折价款。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确认原被告之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确认原告为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人。
-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或转移登记至孙先生名下,或判令被告支付涉案房屋折价款,优先要求过户。
2.事实依据
三、被告辩称
1.钱女士辩称
-称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借款关系,购房款是向赵女士的借款,并非借名买房。
-主张自己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享有房屋收益,还曾抵押房屋借款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享有房屋权益。
四、法院查明事实
1.家庭关系:赵女士系钱女士舅妈,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钱女士否认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约定。
3.资金支付及房屋使用情况:
-2017年7月12日涉案房屋被抵押登记给M公司,借款600万元,由赵女士实际使用并偿还贷款利息,后赵女士支付融资服务费216000元并展期。后向K公司借款偿还了上述借款,2019年8月15日,M公司抵押注销并于2019年8月19日抵押登记给K公司。诉讼中,钱女士通过向第三方贷款方式偿还了K公司借款,2021年5月13日K公司抵押登记被注销,现房屋不存在过户障碍,孙先生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并同意过户。
五、裁判结果
1.原告赵女士与被告钱女士的借名买房合同成立,原告为北京市朝阳区X房屋的实际买受人。
2.被告钱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赵女士将北京市朝阳区X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第三人孙先生名下。
3.驳回原告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焦点在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房屋实际所有权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