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受规划管控、限定标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且须以户为单位依法经批准获得。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二)本村村民,是指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且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界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农户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四)集体建房,是指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五)“户”的界定,本办法所称“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形成的家庭自然户。公安部门所分户籍簿及农业部门管理的农户不作为“户”的认定标准。
“户”一般由户主、配偶、户主父(母)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农村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户,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确定为一户,但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对于三代及三代以上且第三代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户内农业人口达到6人及6人以上的无房分居的可分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村民与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对接机制等。
1.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没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再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村民,应按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村民不得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2.鼓励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乡镇、村,通过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政策,申请集中居住的应当是无宅基地的村民或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村民。
3.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且目前实际居住情况不足人均30㎡的,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风貌管控的前提下,经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缓解村民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
4.对无法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的,可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间,缓解村民住房紧张问题,并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批。
对于规划保留的村庄,应保持现有宅基地基本稳定,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
对于集中撤并的村庄,按照村庄规划执行,经区政府审批后进行集中建房。
对申请新宅基地异地建设房屋的村民和集中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将“拆旧建新”作为新审批宅基地的条件,由房屋建设主体承诺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否则由村委会依法收回交还村集体。乡镇、村要探索建立退还宅基地台账,切实加强管理。
1.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
2.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3.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2.通过合法继承、受赠、购买等已经获得一处住宅的;
3.已经享受过国家保障性住房的;
5.对于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已享受宅基地的分配的;
6.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7.其它依法依规不予分配宅基地的情形。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宅基地村民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上报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镇政府。
2.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5)并加盖骑缝章。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乡镇政府留存。
4.到场钉桩放线。批准用地后,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到现场实地钉桩放线,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新建房屋的位置和基底高度。
(一)在新批宅基地内进行住宅建设的;
(二)现有住宅经依法鉴定为危房,且为唯一居所的;
(三)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实施进程,规划集中撤并村庄确需建房的;
(四)其他符合改建、扩建、翻建住宅条件的。
(一)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建设的;
(二)拟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建设的;
(三)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
(五)未取得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地上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
(六)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
(七)离婚户对所涉及的宅基地及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
(八)其他不符合农户建房的情形。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
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房屋占地面积及建设方案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2.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附件6)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加盖骑缝章。
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乡镇政府留存。
2.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依据验收情况,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验收意见表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放给村民,另外两份分别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存档。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对于1982年以后形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依法、逐步进行整治。
(一)符合村庄规划;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界址清楚、权属明晰;
(三)农户证明具有其他合法居住条件的;
(四)受让人、受赠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
(五)双方应坚持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且宅基地使用权人需征得户内全体成员同意;
(六)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同意。
(一)村民委员会审议;
(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
(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备案;
(四)签订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惠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村民易地搬迁节省出的宅基地指标应优先用于村集体发展产业。
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基础数据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及房屋建设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建立宅基地及建房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开展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和建房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对村民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不符合村庄规划以及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有租金收入的,由乡镇政府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