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或赠与深圳房产后再出售的个税问题咚咚地产头条

各种解读都有,但是针对深圳的二手房的解读,我是越看越摇头。各路人马说了那么多,大部分居然是错的,脱离深圳二手房交易实操,不接地气。在此,我这个房产律师也来论述下这个问题。

一、财税〔2009〕7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等直系亲属,以及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两部委的公告只是重申了财税〔2009〕78号的有关政策,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唯一变化的是计算纳税项目,把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按照2018年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统一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二、纳税人在兄弟姐妹之间赠与或买卖房产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我的地盘我做主。不要理会《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关于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内涵及外延规定,我们只需要知道,依据税务总局的政策,纳税人的兄弟姐妹之间赠与或买卖房产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就可以了。

根据财税〔2009〕78号的规定,兄弟姐妹之间赠与房产时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3%的契税。同时,也提示下各位,在深圳兄弟姐妹之间走房产买卖流程时,可以按照原登记价过户,这类交易需要公安部门提供具有亲属关系证明的文件。兄弟姐妹含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拟制血亲关系。上述信息在最近几年已经收到几个当事人反馈,可以确认是真实有效的。

实际上,兄弟姐妹之间买卖房产,契税按照原登记价过户,比赠与房产的税费更低。若达到家庭唯一住房要求的,按照财税[2016]23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兄弟姐妹之间买卖房产面积90平方以下的契税为1%,面积90平方以上的契税为1.5%,而赠与房产的契税统一为3%。

三、在深圳继承的房产、赠与的房产及近亲属按登记价过户的房产再出售时个税可以核定征收

媒体报道郑州和上海在涉及继承房产、赠与房产及近亲属按登记价过户后再转让时,法拍房的竞买人需要支付差额20%的税费。此类情况,深圳好像可以按照核定3%纳税。税务总局好像也规定了拍卖房按照3%核定计税,并不区分房产的来由情况。

这个疑惑困扰了我很久,直到2016年我在新浪微博@深圳税务局和@深圳中原地产,得到的答复是,在深圳继承、赠与的房产可以按照核实征收。最近这两天,媒体铺天盖地的炒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各类专家在媒体上都表述房产赠与后再出售按照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又重新核实了一边,证实我之前的观点没有错。

感谢@深圳木子、@山寨酱油男提供实例信息帮我核实。

关于赠与获得的房产出售时可以核定征收的核实信息:

关于继承获得的房产出售时可以核定征收的核实信息:

我的结论还是:在深圳继承的房产、赠与的房产及近亲属按登记价过户的房产再出售时个税可以核定征收。

以下是@A链家蔡彬18823332539提供的此类房产可以核定征收的详细资料。在此一并感谢。

四、继承的房产、赠与的房产及近亲属按登记价过户后再转让的房产是家庭满五唯一的继续减免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一买一卖之间,认定家庭唯一的范围大不相同。税务总局的在国税发[2007]33号文件中,关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范围,只是限制在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住房,并没有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计算在内,这个和按照财税[2016]23号计算契税时,家庭唯一所称的家庭范围不同,计算契税时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包含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财税[2016]23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THE END
1.法定继承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继承的房产再销售时如何确定购房?(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wdt/ztzl/12366nsfwrx/12366rdwt/202404/38a36cea03f043e4a09e09adc94dd7d2.shtml
2.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予以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契税()。 A.不征 B.征 C.减半征 D.免征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土增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https://www.shangxueba.cn/hangye/up6gi5dy.html
3.父母房产赠与最新规定是什么(父母房产赠与最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https://www.kstnjscl.com/xsfl/130910.html
4.税费管理制度范文6篇(全文)1、定义: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srnspotj.html
5.最新深圳房产过户给子女,继承赠与买卖哪种最划算?二是赠与, 三是直系亲属买卖, 四是正常买卖。 我们分别来算一算。 一、继承方式(无需审查购房资格) image.png 小结: 1、因子女继承父母名下房产属于法定继承,故无需审核小张是否具有购房资格。 2、继承方式过户住宅时,免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仅需缴纳公证费。 https://www.jianshu.com/p/72d484c5aaf5
6.例解2019年个人转让无偿受赠非住房各方应缴哪些税(之三)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https://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7/192021.shtml
7.房产继承过户有哪几种方式?钱慧云律师律师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小结:房产继承涉及的税费如下图: 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0567311100572405oo856713
8.《财产行为税》考试题库(汇总版).docx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本题契税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1202/5112124032010030.shtm
9.房子赠与交税多少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属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5、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https://mip.64365.com/zs/124893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