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3.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按照房产计税余值计算
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应纳税额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
(二)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适用税率【税屋提示:蓝色字体部分应为“房产租金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出租地下建筑时,也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税屋提示: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金税三期上线后,增加了稽核校验,申报模式改变要求进行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对出租的面积、合同金额与期限进行录入,实务中其出租涉及空置、短租、跨年、房产面积分摊都需对自用房产房产税进行调整,增加申报操作处理难度。】
八、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给予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我国城镇居民目前住房的实际状况,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善居住条件,配合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但是,对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