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税收相关热点问答

1.2021年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对哪个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按月预缴的企业,对其2021年1至9月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按季预缴的企业,对其2021年1至3季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1年10月份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多少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制造业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时,就可以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企业在2021年10月征期预缴申报时,可以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2021版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样式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

因此,企业在今年10月征期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归集研发费用。

5.我公司打算在2021年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按会计口径归集还是按税收口径归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是按税收口径填写的。

由此可见,你公司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应按税收口径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6.我单位打算在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准备哪些资料?

今年10月份,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具体指的是哪一张表,具体怎样填写?

答:纳税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查询该表单,表单名称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编号为A107012.

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纳税人,可根据表单的填报说明填写;

8.我公司日常直接进行了“研发支出”科目的账务处理,并进行了科研项目的辅助核算,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直接按科研项目导出研发支出辅助明细账,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呢?

答:如果您直接按科研项目导出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则可以作为研发支出辅助账留存备查。

9.我们单位2021年前三季度发生了研发费用,在第3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如果没有享受,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因此,你单位可以在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10.2021年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我们单位不想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申报时系统跳出9个不想享受预缴加计扣除的原因,不知道怎么选择?后期企业在汇算时享受此优惠是否有影响?

答:您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一个原因,此选项只是提示纳税人本次预缴时选择后不享受,并不影响其后期汇算时享受。

答:《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2.契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法征收契税。

二、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二、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14.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了全省契税税率继续保持为3%,于9月1日起施行。

15.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16.夫妻离婚分割共有房产的,如何征收契税?

答: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17.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答: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江苏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18.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答: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19.江苏省如何规定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政策?

答: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20.购买含已装修的房屋契税的计税价格是不是包括装修费?

答: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21.将房屋赠与给他人需缴契税吗

答: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三、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24.江苏省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何明确的?

答:根据《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苏财税〔2021〕20号),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25.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申报?

答: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26.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4.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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