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夫妻双方协商,将共有房屋归属一方所有,或经法院判决归为一方所有时,如房屋产权证原先为夫妻双方的名字、或一方的名字,须将双方的名字变成一方的名字,或从一方的名字变更为为另一方的名字,都涉及到房屋的过户。
1、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3、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子女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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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李臣俊律师是扬州市律协委员,专业从事扬州区域范围内的法律咨询及诉讼代理业务。服务于扬州三星级律师事务所,为“四级律师”。目前担任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总工会、人保扬州分公司、仪征市群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天地房地产、天盛公司、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实践中累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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