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朝雨与妻子杨田结婚一年后,杨田怀孕了,可在怀孕期间,杨田发现丈夫使用某交友软件聊天并有了婚外情,在丈夫的多番恳求下杨田原谅了他。但没过多久,杨田发现丈夫还在和对方保持联系,这一次丈夫表示自己一定痛改前非,为了让妻子安心养胎,还给妻子写了一份承诺书: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某房产赠送给妻子。伤心欲绝的杨田不忍将孩子流产,还是选择了原谅丈夫。孩子出生后,在哺乳期内,杨田再次发现丈夫和婚外情对象的聊天记录,知道丈夫仍然没有悔改。这一次,杨田彻底死心,决定离婚。在和丈夫协议离婚时,她要求丈夫将承诺书中提到的婚前房产过户给自己,但是丈夫却一改往常态度,称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过户给杨田。
评析:本案中,张朝雨在和杨田结婚后,承诺将自己的婚前房产赠送给杨田,双方之间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张朝雨仅仅给杨田写了一份承诺书,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没有办理公证。因此,张朝雨作为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我国法律之所以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因为赠与是无偿的,在不影响受赠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赠与人反悔符合公平原则。但如果对任意撤销权不加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的任意撤销设置适当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的规定,赠与一旦办理了公证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便不得随意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