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是指婚姻登记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姻是否继续保持或结束,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割问题。
实践中,“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没有标准观点,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总结分析大量的案例后,小编总结了如下几个要点,如果忠诚协议内容同时满足这些内容,也许会大大增加其有效的可能性。
1、明确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形
很多“忠诚协议”中,就写了一方出轨如何。但是对于“出轨”没有明确定义,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法院不认为过错方的行为达到了协议中约定的“出轨”情形。
比如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现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信息、短信等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嫖娼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不要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自始无效。
3、不要有违背善良风俗的约定
①违反婚姻伦理的约定。比如:协议中约定一方有出轨行为时,必须离婚、出轨方有义务协助对方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出轨方不得与“小三”再婚。
②违反家庭伦理。比如:约定一方无条件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禁止探视孩子等。
③不要过度加重出轨一方的责任
人身权是法定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忠诚协议”来调整。协议中不要出现剥夺或限制自然人人格权(如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继承权、监护权、抚养权、隐私权)的条款
5、坚持自愿原则
“忠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涉及到很多因素。法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在实践中,很多忠诚协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发现丈夫出轨后,双方签署。实践中,出轨一方会以存在胁迫情形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
6、财产分割约定内容
“忠诚协议”中涉及到的财产往往有三部分:①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分割约定;②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③过错方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不要对过错方过于严苛。类似于“净身出户”、“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放弃所有婚前个人财产”、“巨额赔偿金”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即便认可协议效力,但是基于公平原则,一般也不会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忠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要作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类似“因男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获得80%份额”,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但并未生效。一方反悔的,根据《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法院会认定该部分内容无效,直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份额。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可以做类似内容表述:“若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将离婚时财产分割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
②婚前个人财产部分
实践中,忠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会涉及部分个人婚前财产,尤其是个人婚前购买的价值较大的房产、汽车。从法理上来说,既然是个人合法财产,其所有权人就有处分权。
对于婚前个人财产部分的约定,因为具体财产是确定的,在“忠诚协议”中一定要详细的列明具体的财产明细。
“忠诚协议”中关于个人财产的处置,可认定为所有权人附条件的赠与。《民法典》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忠诚协议签订后,实际履行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时撤回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为确保赠与不被撤销,我们建议去公证机关做公证。
③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
“忠诚协议”中约定,出轨一方需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数额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合理确定,不要盲目写的过高。
再次强调,“忠诚协议”签署后一定要公证!!!
为了增加忠诚协议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我们建议忠诚协议签订后,一定要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普遍的证明效力。对于协议中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公证后的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综上,在签署忠诚协议时,由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以财产为对象、做一些较为明确、具体分割约定;不要剥夺或限制子女监护权、探视权、婚姻结束或维持等基本人身权利;不过于苛责出轨一方;签署后依法公证(必要时也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忙审查)。那么作为财产分割约定的“忠诚协议”可以大大增加被法院认为有效的可能性。
但是,当事人也必须清晰认识到。在法律层面,“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尚有争议,他只能为无过错方增加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根本目的是用经济惩罚手段对婚姻进行保护。维系婚姻关系的应该是夫妻双方彼此珍惜的情感,而不是一纸“忠诚协议”能约束得了的。在实践中,是否会得到应诉法院的支持,当事人只能尽力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