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我是卖家,合同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卖方实收,不出任何费用"。现在我要求对方必须先把涉及过户的费用支付给我,例如我的律师的车旅费等(签订居间合同时没有律师,但在诉讼时双方均请了律师),我这要求合理合法吗?
我是卖方,之前跟买方、中介三方签订了买卖二手房的居间协议,由于买方只是口头通知我按揭贷款已批,并不愿意提供任何实质的或书面的证据表明按揭贷款已批,而不断催促我去办理过户手续,在没有看到对方的付款能力之前,我不愿意就这样贸贸然过户,纠纷由此起,双方均诉诸于本地的仲裁委员会,现仲裁委员会裁决:合同有效,双方均需按合同要求履行,但合同有这么一条规定:“卖方实收,不出任何费用"。现在我要求对方必须先把涉及过户的费用支付给我,例如我的律师的车旅费等(签订居间合同时没有律师,但在诉讼时双方均请了律师),我这要求合理合法吗?
至于卖方实收,只是不用卖家交税而已,其他费用(吃喝玩乐)都要卖家承担,第一次见这种卖家,为了几百块的住宿费,估计要违约咯。
一、“卖方实收,不出任何费用"的理解
这样的约定条款,也太笼统了。除非有上下文印证,否则看不出你作为卖方要实收什么、实收多少;不出任何费用,也看不出这任何费用的范围。
正常的约定应该是,房款多少,有具体数额;卖方不负担的费用:房屋过户所需所有费用。
房款多少,应该是一个明确的数字,“实收”是实际收入的意思,实际收入多少都是实收。
当然,就这句来看属于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情况。
二、要求对方必须先把涉及过户的费用支付给卖方是不合理的
二手房交易税费包括税收和费用:
1、税收强制参与,卖方需要缴纳的税收包括指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所得税;
2、费用是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收到有关部门特定劳务的劳务费用,是需要交的费用,比如测绘费,二手房交易手续费。
这两项费用的负担都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如果约定了这些费用都由买方负担,那么买方就应该支付这些费用。但费用的收取方应该是税务征收部门和付出劳务的单位。作为卖方是没有权利让买方必须先交给自己的。
除非合同中约定了:买方需要先将这些费用交付给自己,然后卖方再去代交,否则是不能这样要求的。
其实这个方面不必计较,要求按照合同履行即可。
三、律师费用及其他差旅费用
就现行法律规定看,律师费用及其他差旅费用虽然是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在没有约定这些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对方负担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你对“卖方实收,不出任何费用”约定理解有误。在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里双方约定“卖方实收,不出任何费用”是指买房人承担购买房屋所需支付国家的税费和第三方费用(中介费、银行所发生费用等)。律师费用、仲裁费及仲裁差旅费都属于违约责任范围,合同没约定违约一方承担的,对方无义务承担此类费用。
购买房屋所需支付国家的税费和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卖房人收入,而是支付国家和第三方机构,卖房人无权要求买房人支付给自己。
二、卖房人既不解除合同不配合过户,买房人申请仲裁卖房人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正确。
三、如果卖房人担心过户后买房人不能办理银行贷款,可以要求买房人出具银行审批手续。我曾代理一起类似案件,三方居间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房人和中介恶意串通办理银行贷款,卖房人通知对方在规定期限支付房款,逾期解除合同。买房人逾期支付房款,买房人告知解除合同。买房人起诉卖房人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向法庭出示贷款审批手续。买房人通过向银监局举报银行贷款违法,银行明确答复告知没有批准贷款,买房人败诉。提问者应当配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清楚受理银行情况,可以自己到银行查询审批情况。
买方既然能够说银行可以通过贷款,我认为是买方是完全符合银行贷款要求,并按银行贷款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完备资料,并且有银行方面的关系,所以才口头告知你可以过户。但你的行为却让买方和中介方失望。一次次的推脱不履行过户手续,又想把过失推给买方,想造成买方由于单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约后的定金不退这一事实,所以你们双方都起诉了对方。你的行为令人不耻。不就是想涨价吗?说那么多干什么!
律师的费用,不可能由他支付,除非合同里有明确的条文。律师可请可不请,和过户费等费用不同,对房产交易来说这部分费用不是必须的,而且律师的费用还不一呢,有的定额,有的按诉讼涉及资产的百分比。你可以网上查查法院的判例,正常的不可能把律师费用判给败诉方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