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陈某霖名下;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兄妹关系。2005年的夏天,原告通过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购买了坐落于大兴区一号房屋。当时与被告陈某君商量,被告担心原告有做事不理智,便要求将该房购买到自己名下,但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购房后,原告便开始装修入住,居住、管理使用至今。
被告辩称
陈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及案外人陈某坤为兄妹关系。因原告无处居住,一直住在被告家中,导致被告与第三人产生夫妻矛盾。于是,被告想花钱给原告买个公房住,被告通过中介购买了涉案房屋。购房款确实是原告出的,但因房屋给原告居住,原告出钱理所应当,并且原告S号公房拆迁后得到的三十多万元拆迁款,还是被告帮原告打官司要回来的,原告出钱合情合理。
涉案房屋于2019年参加房改,被告与北京市大兴区某单位签署了《直管公房买卖合同》,并于2019年12月18日取得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房改过程中,原告补交了一部分购房款,当时原、被告协商原告可以一直居住直至终老,但产权属于被告所有。
宋某娟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双方从未对涉案房屋达成借名买房或谁出资房屋归谁的约定,原告也从未就房屋权属问题与第三人进行协商、沟通。涉案房屋为被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成私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产权清晰明确,与其他人无任何法律关系。
法院查明
陈某君与宋某娟系夫妻关系。陈某君与陈某霖系兄妹关系。
2019年8月,陈某霖补交了诉争房屋2019年7月底前的房租6829.3元。
2019年11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某单位(甲方)与陈某君签订《直管公房买卖合同》,内容有:甲方同意将诉争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乙方,房价款67002.6元,……。
2019年12月4日,陈某霖从个人活期储蓄存款中取款67002.6元,北京市大兴区某单位开具了金额67002.6元的代收房款结算票据。
2019年12月18日,诉争房屋登记在陈某君名下。
2021年6月28日,陈某霖向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诉争房屋申请异议登记,异议事项为:“争议房产是陈某霖全额出资购买,借用陈某君姓名办理登记手续,现请求变更登记到陈某霖名下,陈某君不配合,为防止陈某君对外出售,特申请异议登记。”
2021年8月27日,陈某霖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其名下无所有权登记信息。
现陈某霖以其与陈某君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为由,要求陈某君、宋某娟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陈某君、宋某娟不予认可,反驳称陈某霖与陈某君在购房时存在诉争房屋归陈某君所有的约定,诉争房屋属于陈某君与宋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君无权单方处分。
陈某霖另提交了与陈某君、宋某娟协商出售房屋事宜的录音,证明陈某君和宋某娟承认诉争房屋属于陈某霖,并未反对陈某霖出售房屋。陈某君、宋某娟认为录音经过了编辑对真实性不予认可。陈某霖表示其将无关的内容剪切掉了。
经询,关于借名原因,陈某霖表示诉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会影响其享受低保待遇。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陈某君、宋某娟协助陈某霖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陈某霖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