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0月,付某以程某和张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借条,要求程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双方协商无果,付某诉至法院请求夫妻二人偿还。
程某辩称其与张某已离婚,自己系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均已给张某,夫妻共同债务也约定由张某承担,其不应承担本案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独自负担。
另查明,程某与张某于2021年1月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享有,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承担。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程某与张某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但离婚只是债务人内部关系的变化,它超出了债权人应当预料的范围,也是债权人所无法控制的范围。所以,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变化并不影响夫妻之间共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偿还。人民法院对夫妻财产作出的分割处理,应排除在债务人拒不承担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之外,不能改变和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共同债务。故此,判决支持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一句亘古不变的古训,也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则。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经济往来已然频繁,在因债务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有因感情不和的,但也存在着将离婚作为手段而私自转移财产给另一方的现象,进而达到其抵赖不还的不法目的。以离婚方式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归另一方承担的逃债方式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的债权并不会因债务人夫妻关系的终结而丧失,无论夫妻双方之间如何约定,均不能排除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仍应该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