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产赠与新老伴,子女不乐意了以案说法

耄耋之年的李老伯丧偶几年后与陈阿姨喜结连理,李老伯感念陈阿姨对他的照顾,找了个好日子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新老伴的名字加在了自家的房屋产权证上。谁料,他的三名子女知道后不乐意了,当即诉至嘉善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李老伯的赠与行为无效。近日,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

谈起这事,李老伯的三名子女有一肚子的话要说。原来,早在上世纪50年代,李老伯就与三名子女的母亲马某结为夫妻。1999年,李老伯与马某在嘉善县某街道置办了两套房产,全都登记在李老伯名下。2013年,马某去世,当时并未留下遗嘱,李老伯和子女们也未对房产进行分割。没曾想,三年后,年近九旬的李老伯与新老伴陈阿姨结婚了。更让三名子女不能接受的是,今年2月份,李老伯在未征求房产共有人(三名子女)同意的情况下,竟然将两套房产的部分份额赠与了陈阿姨,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三名子女认为,母亲去世后房产并未进行分割,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父亲无权擅自将房产份额赠与陈阿姨,故要求法院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李老伯将涉案房屋部分份额赠与陈阿姨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马某与被告李老伯系原配夫妻,两人婚后共生育三名子女即三名原告。马某去世后,因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亦未约定份额,所以该房产为李老伯与三名子女所共有。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李老伯在未征得子女们意见的情况下,将部分份额赠予陈阿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故法院作出赠与行为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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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生前将房屋过户给部分子女,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主张赠与无效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陈某涛在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该房产赠与亦未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对陈某文、陈某刚要求确认陈某君与陈某涛于2020年7月21日订立的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https://wenji.64365.com/13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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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湖州晚报首先,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赠与给子女的房子,在没有办理过户前,是可以撤销合同的,简单理解就是可以撤销赠与,可以把房子要回来,但是一旦房子过户给了子女,意味着老人赠与房产给子女,赠与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再要回来的。其次,虽然房子无法要回,但子女是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的。因此如果子女不给生活费或者不赡养老人,http://szb.hz66.com/hzwb/h5/html5/2022-06/14/content_117615_149311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