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老两口与小儿子王小某一家人共同生活在某单元102室,该房产原登记在王某夫妻名下。2005年,王某妻子李某因病去世。李某去世前,夫妻俩曾口头答应此房屋将来都归王小某所有。2006年3月,王某搬到张某处,与张某生活在一起。2006年9月,王某将该房产赠与给了王小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要求确保王某在此房产的永久居住权。2012年3月初,王某因张某去世,欲返回该房产居住,遭到王小某的拒绝。王某无处可去,王小某也不管王某的生活。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王小某还将王某打伤。王某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
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小某辩称:当初父母明确表态该102室归自己所有,如今该房屋早已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了,王某无权要回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王某与被告王小某已发生多次冲突,造成王某身体、精神上受到伤害,且现原告王某无固定居所。本案中,王某将涉案房产赠与给被告,其目的是希望被告王小某能从精神和生活上给予其抚慰和照料,而被告却在取得赠与房产后,与原告发生多次冲突,造成王某受到伤害、无法在该涉案房屋内居住。王小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某赠与房产所附的确保王某永久居住权的义务不能实现。最终认定,王某要求撤销该房产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王某享有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
【分析】上述案件中,王某夫妻的口头答应,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并且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有效。虽然王某将房产赠与王小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由于王小某不尽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王某有权行使撤销权。所以王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仍有权利索回已赠与给王小某的房产。
在此,我也给广大老年朋友提个醒:赠与子女房产建议采用立遗嘱的方式,最好不要在生前就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下一代,以防止出现老无所居的情况。如因为下一代就学等特殊情况需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也建议大家做附条件的赠与,赠与房产时附上确保老人永久居住权的条件,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本文作者:《法治在线》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马红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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