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流水反映了企业收支管理制度的完善性、有效性,大额收支交易的真实性及货币资金余额的准确性。
此外,企业银行流水还可佐证其主要产品所需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主要产品单位材料成本金额变化和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占比等的波动情况。
以下部分将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4及发审委审核案例,总结出IPO银行流水核查操作思路作为备忘录。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4内容要求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的工作要点
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采用可靠手段获取核查资料,在确定核查范围、实施核查程序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2、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在资金流水核查中,应结合重要性原则和支持核查结论需要,重点核查报告期内发生的以下事项:
(2)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3)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0)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3、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考虑是否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1)发行人备用金、对外付款等资金管理存在重大不规范情形;
(2)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各期存在较大异常变化,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不一致;
(3)发行人经销模式占比较高或大幅高于同行业公司,且经销毛利率存在较大异常;
(4)发行人将部分生产环节委托其他方进行加工的,且委托加工费用大幅变动,或者单位成本、毛利率大幅异于同行业;
(5)发行人采购总额中进口占比较高或者销售总额中出口占比较高,且对应的采购单价、销售单价、境外供应商或客户资质存在较大异常;
(6)发行人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或大额收付款,在商业合理性方面存在疑问;
(7)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8)其他异常情况。
4、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将上述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和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程序、核查证据编制形成工作底稿,在核查中受到的限制及所采取的替代措施应一并书面记录。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还应结合上述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反馈问题:实际控制人通过向发行人转让专利技术、利润分配获得大量资金。请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
(1)向中介机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全部银行账户(包括2012年以来已注销的银行账户)及对应资金流水情况。
(2)说明实际控制人及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员工等存在资金往来,如有请说明原因、资金实际用途并提供依据。
(3)说明实际控制人及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现金取现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原因、资金实际用途并提供依据。
(5)对单笔未超过(4)所列金额但是累计金额较大的重要资金往来方,比照(4)的要求进行说明。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详细说明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核查证据等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并将核查证据列表、重要核查证据作为附件。
(2)通过亲自取得实际控制人的征信信息或与实际控制人一起去银行查询等方式,核查实际控制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完整。
(3)重点核查从发行人处取得资金的实际流向,是否与发行人员工、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员工等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若是,请通过进一步追查上述人员资金流水,核实资金流向,是否存在间接流向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4)重点核查有无通过存单或金融资产抵押获得资金,投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大额或频繁现金存取等情形及相应资金流向。
回复:
(一)核查上述情况,详细说明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核查证据等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并将核查证据列表、重要核查证据作为附件。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亲自前往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开户银行打印2012年至今的资金流水明细;
2、亲自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查询实际控制人在该行的开户情况;
3、取得实际控制人的征信信息;
4、核查了2016-2019年6月30日内单笔1万元以上及2012年至2015年单笔10万元以上的全部资金流水,查看交易对手方,向实际控制人及直系亲属了解交易对手方身份及交易原因,并与公司员工名册、离职员工名册,公司董监高及及近亲属名单、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进行了比对检查其交易对手方;
7、对天首投资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进行网络核查,并查阅了“ST天首”的公告信息,进一步了解天首投资资金方向;
8、获取认购宜信投资私募理财产品的出资凭证,并取得了关于投资方向的说明;对宜信投资的私募基金进行了工商查询,查阅了其基金业协会的公示信息;获取宜信投资出具的资产配置报告,进一步了解宜信投资资金投资方向;
9、对2012年-2015年单笔金额低于10万但累计交易金额超过10万元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对2016年-2019年6月30日单笔金额低于1万元但累计交易金额超过1万元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查看了银行流水的交易对手方。
(二)通过亲自取得实际控制人的征信信息或与实际控制人一起去银行查询等方式,核查实际控制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完整。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分别委派项目组成员与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一同前往其全部开户银行,获取全部银行账户2012年-2019年6月30日(如开户日期晚于2012年1月1日,则获取开户日期-2019年6月30日)的银行流水。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通过分析账户提供方是否提供了包括工资户、还贷户、日常消费户等账户以及交叉核对不同账户之间的交易对手方账户信息等方式复核确认其提供的账户。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与实际控制人一同走访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就实际控制人在上述银行开立账户情况进行查询,复核实际控制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完整性。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取得了上述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并由其出具已经完整提供银行账户的承诺。
(三)重点核查从发行人处取得资金的实际流向,是否与发行人员工、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员工等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若是,请通过进一步追查上述人员资金流水,核实资金流向,是否存在间接流向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2012年-2015年10万元以上及2016年-2019年6月30日1万元以上的交易进行了逐笔核查,查看交易对手方信息,向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了解交易对手方身份及交易原因,并与公司员工名册、离职员工名册,公司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名单、主要经销商及董监高名单进行比对。经核查,实际控制人金磊博士与公司员工、近亲属存在少量转账,主要系员工因购房等个人原因借款,代报销或代购外汇等发生的转账。
(四)重点核查有无通过存单或金融资产抵押获得资金,投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大额或频繁现金存取等情形及相应资金流向。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全部银行账户2012-2019年6月30日的银行流水,经核查,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存在购买银行及信托理财产品的情况,且上述理财产品均已收回,不存在通过存单或金融资产抵押获得资金,投向信托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
经核查,实际控股控制人购买和收回银行和信托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2)李凤玲在2012年-2013年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均在2013年前已收回,在2016年认购理财产品35万元在2017年已收回。
(3)金灿在2016年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37万元在当期已收回。
银行流水核查思路及内容
根据上述公司的首发反馈问题回复结合前述《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54问,首次公开上市银行流水核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银行账户核查;二是银行资金流水核查。
为了防止实控人等为发行人虚增收入、代垫成本费用、资金占用,在银行流水核查实际操作过程中,中介机构的核查范围应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
(一)银行账户核查
1、发行人银行账户的核查
1、考虑发行人经营特点、经营规模、资金状况等因素,取得企业日记帐后,结合重要性水平,对银行资金流水进行核查,资金流入和流出核查比例均应超过50%,以此确定核查金额的标准。
2、分析银行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合理的业务背景,判断其存在的风险。对存在可疑或者异常迹象的资金往来,应进一步调取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查其交易真实性并在底稿中进行留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企业日记账一般以Excel的形式体现,因此建议核查人员以纸质银行流水为基准,按照银行流水的对应顺序去逐笔查找Excel表格中对应的日记账明细。
3、流水核对的具体步骤如下:
①在核查明细表标题行中添加所希望核实的内容项,比如资金发生日期、账面与流水金额是否一致、账面客户单位与流水中回款单位是否一致、账面供应商单位与流水中收款单位是否一致、收款异常情况备注、付款异常情况备注、其他信息等;
②银行流水交易的抽样核查:交易金额在前述核查标准以上(比如资金流入方20万元以上;资金流出方30万元以上)的全部检查,交易金额在设定金额以下的进行随机核查;
④若存在部分银行资金流水中无交易对方名称或交易内容摘要,则需要进行针对性核实;若部分银行流水与记账凭证不具有匹配性,则需要进一步核实上述资金往来的实际情况以及账务处理不匹配的原因;
(1)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资金往来核查;
(2)支付员工工资或承担公司费用的银行流水核查;
(3)无交易对手银行流水核查;
(4)与实际控制人亲友、股东、高管、出纳、关联方之间的银行流水核查;
(6)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银行账户进行民间借贷核查;
(7)与个人频繁资金往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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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进行资金流水核查时遗漏了部分人员的资金账户,已获取的银行账户中对部分资金流水核查不完整;同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的核查中也存在遗漏资金流水的情况;对发行人关联法人的资金流水核查存在遗漏。
对于关联自然人报告期内的流水,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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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对上述补充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上述61个账户的资金流水不存在异常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资金流水履行了核查义务,对执行的上述资金流水核查程序获得了核查证据,所获核查证据可以支持所出具的核查意见,虽然前次资金流水核查程序存在不足,但在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补充核查程序,完善工作底稿。经补充核查确认,前次资金流水核查程序不足未影响保荐人前期出具的核查结论,保荐机构前期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审慎、准确的。
太湖金张
上述人员未提供的118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主要为长期未使用无交易账户、少量利息账户(因较小余额产生)、报告期内零星小额交易账户等。
保荐人通过核查个人银行流水原件、交叉对比对方户名及账号,同时取得个人关于提供银行流水完整性的承诺等资料,保荐人已审慎核查上述人员的主要银行账户流水,均不存在异常情形。对未核查的长期未使用无交易账户、少量利息账户(因较小余额产生)、报告期内零星小额交易账户等账户;已获取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不完整,已进行补充核查,亦不存在异常情形。因此,保荐人对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资金流水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
关于新中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在对发行人的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进一步核查情况如下:
(一)销售回款
1、异常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供应商采购后大比例退货而后再次采购的情况。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可能存在与个别客户IP地址重合交易的情况。
(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个别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2、进一步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的异常情形,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履行了补充核查程序并予以充分的解释和信息披露,完善了工作底稿,能够充分、完整地体现核查内容及核查结论,具体详见本问询函“问题1.关于销售回款”的回复。
(二)资金流水
(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短期内资金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划款至发行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回款给发行人客户、发行人客户而后再回款至发行人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划款至公司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客户回款至公司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公司客户向第三方划款、第三方向发行人客户划款、而后该客户再向发行人回款的情形。
(4)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和近亲属、董监高个人账户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流水情况。
针对上述的异常情形,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履行了补充核查程序并予以充分的解释和信息披露,完善了工作底稿,能够充分、完整地体现核查内容及核查结论,具体详见本问询函“问题2.关于资金流水”的回复。
(三)股东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银行账户往来款项存在备注投资款等情形。
针对上述的异常情形,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履行了补充核查程序并予以充分的解释和信息披露,完善了工作底稿,能够充分、完整地体现核查内容及核查结论,具体详见本问询函“问题3.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回复。
二IPO审核监管要求
1、首发问答要求
核查的范围:“…资金流水核查范围除发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外,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还可能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及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最终,问答中要求中介机构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窗口指导意见
交易所督导对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打印的要求:
(1)个人所有涉及的银行借记卡都必须打印流水,并签署银行卡账户完整性的承诺;
(2)无论有没有下列银行的银行卡账户,个人都必须去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柜台现场咨询开户情况及打印银行资金流水;并请银行工作人员让电脑界面给拍照及在银行门口拍照上传。
(5)需要打印人员的范围:
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控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
2)主要财务人员、出纳、核心技术人员。”
督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强度,对核查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实务中,也会遇到诸多问题,如银行柜台不配合取证、银行格式化对账单不满足核查要求,但这些都有相应的替代程序,如中介机构陪同拉取、对账单与网银记录、支付宝记录等配合印证等,方法总比困难多,指导意见的宗旨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履行职责。
三个人卡核查实操案例
1、如报告期内存在个人卡体外收支的情况,应当如实、详尽披露使用个人卡为发行人收支款项的原因、范围以及还原体外收支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一般来说申报期内存在个人卡收支会构成会计差错、导致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差异)。
如,之江生物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江生物子公司杭州博康出纳个人卡农业银行6228480320416808****账户实际视同公司账户使用并管理,该账户中部分零星进项和费用未及时核算,2017年度调减管理费用66,195.00元,2017年末调增货币资金182,014.28元;2018年度调增管理费用83,666.55元,调减资产减值损失9,240.00元,2018年末调减应收账款46,200.00元,调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9,240.00元,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1,386.00元,调增货币资金144,547.73元”。
2、对个人卡流水的核查程度进行明确界定,如明确异常事项的内容、确定大额、重要流水的金额,从近期拟IPO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多数中介机构选择对金额超过5或10万元的流水进行逐一核查。
4、实控人个人银行流水存在异常
多数情况下,实控人个人银行流水会存在一些不太能说清楚的事项,一般来说需要当事人提供佐证来对异常的资金往来进行解释,这些解释至少应当符合常规的商业逻辑、交易套路,否则就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去解释为什么不符合常规。
2006年6月黄**将其持有的网进有限30.00%股权以40.8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张**,2016年4月张**将发行人30.00%(329.615424万股)的股权转让给潘**(2016年4月以前网进科技的实控人为黄**,持有发行人70%的股权)。2016年4月起,经过多次转让和增资,潘**成为新的实控人,张**退出了网进科技的股东列表。
四总结
5、资金流水核查还应当结合发行人的业态、上下游情况综合判断,比如游戏行业、医药行业或者存在大量境外业务的公司,应扩大个人资金流水的范围,对待细小的收支应当更加谨慎。
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进行四次股利分配,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550.4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红款的去向,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员工、发行人客户及关联方、供应商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发行人现金分红的主要用途,与供应商及关联方、客户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发行人说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四)股利分配实施情况”部分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分红资金去向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从发行人处取得现金分红合计2,864.92万元,其主要用途和去向如下:表略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发行人取得的分红资金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及关联方、供应商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与员工资金往来情况如下:表略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的兄弟粟文红、妻弟李治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其拆借资金。其中,粟文红共向实际控制人借款782.35万元,归还借款435.56万元,代购外汇支出冲抵借款67.00万元;李治共向实际控制人借款368.53万元,归还报告期内及前期借款487.94万元。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员工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异常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
为确保发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的完整性,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项目组人员陪同发行人前往银行调取发行人开户清单和银行流水,对已经获取的发行人银行流水与开户清单核对,并对银行流水涉及的账户进行检查是否存在遗漏。
2、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
针对发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1)所有50万元以上与客户供应商的正常商业资金往来,了解交易背景;(2)所有与发行人关联方及曾经的关联方的往来,逐笔核查;(3)其他5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往来。
3、结合重要性原则和支持核查结论需要重点核查的事项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在资金流水核查中,结合重要性原则和支持核查结论需要,重点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2)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项目组人员亲自前往银行取得发行人的银行账号开户清单,并对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将获取的已开立账户清单与发行人财务账面的银行账户逐一进行核对,并对报告期内50万元以上金额的明细进行银行流水与发行人财务明细账的双向核对,核查资金流水是否均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亦不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3)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抽取发行人报告期内50万元以上的银行流水检查其流向、对手方,分析并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相匹配。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经营活动资金流入主要为发行人收到的销售回款、银行贷款资金的拨付,大额资金流出主要用于支付供应商采购款项、职工薪酬、缴纳税费、分红、偿还银行贷款等,发行人经营活动大额资金往来与其经营活动相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资产购置资金流出主要为厂房维护改造等支出,发行人大额资产购置资金往来与其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相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大额投资活动资金往来。经核查,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异常,不存在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的情形。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收支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日记账,并结合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核查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并抽取发行人各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进行核查,核查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收支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亦不存在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收支的情形。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流水,对报告期内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流水、与发行人之间除了正常工资奖金发放、备用金以外的其他收支往来全部逐笔核查。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获取资金实际用途证明资料等,核查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的合理性。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均可合理解释,不存在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核查其报告期内是否从发行人处取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现金分红,持股5%以上股东分红资金核查具体情况如下:表略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主要股东从发行人取得的分红资金,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不存在重大异常。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从发行人领取大额异常薪酬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从发行人获得大额资产转让款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款240万元,经核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等,主要资金流向及用途不存在重大异常;发行人董事向绍华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款约120万元,经核查主要用于购买股票等,主要资金流向及用途不存在重大异常。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对报告期内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流水、与发行人之间除了正常工资发放以外的其他收支往来进行核查,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同时,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的承诺函,及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签字盖章的实地走访问卷,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4、是否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核查。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问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以下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情形:表略
【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
(2)陪同发行人出纳前往银行获取发行人银行对账单、开户清单及信用报告,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开户银行的数量及分布与发行人财务核算及和发行人实际经营的需要是否一致;
(3)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邵阳本地银行账户进行亲函,对长沙的浦发银行进行发函询证,并对函证收发过程进行控制;检查银行回函是否已全部回函,所列信息是否相符、印章是否符合要求;(4)将发行人银行资金流水和银行日记账的发生额进行比对,核查资金流水与日记账是否一致;从发行人银行流水出发与银行日记账核对,获取大额资金原始凭证,核查大额资金收支是否存在异常;从银行日记账、原始凭证出发与发行人银行流水核对,核查大额资金收支是否存在异常;
(6)将发行人的大额银行流水与供应商采购付款进行对比检查,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资金流转与采购及应付账款是否匹配;是否存在明显的反向资金流动;
(7)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报销、工资发放、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情况;
(8)将发行人银行流水核查与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管理费用支出、销售费用支出等进行比对,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流出,是否存在资金流出高于实际支出等情况;
(9)结合发行人银行流水、贷款合同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受托支付等不规范情况;
2、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的核查
(1)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的征信信息、银行流水和账户完整性承诺,同时中介机构人员陪同上述自然人现场走访辖区内银行查询银行卡开户信息;
(3)对于超出单笔重要性指标5万元的大额资金逐笔录入,并就对方户名、账号、摘要等信息进行核对,了解资金流向,核查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者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4)对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资金往来进行核查,了解往来情况及发生原因,检查是否存在异常;
(5)检查个人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了解资金流向及合理性;
(6)检查个人银行流水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大额分红、股权转让等事项,核查其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异常或无法解释的情形。
【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2、发行人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3、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重大异常,能够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相匹配;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5、发行人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收支的情形;
6、发行人不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的情形;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不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8、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而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的情形;
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0、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综上,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