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3、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