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确权名字应基于实际出资和建设贡献来确定。
1.原则上,谁出资建设房屋,谁就应该拥有相应的房屋份额和宅基地使用权。
2.如果出资建设是为了帮助家庭成员,并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产权,那么出资者也应该拥有相应的份额。
3.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的,因此,宅基地的确权名字通常写的是户主的名字。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宅基地以儿子的名字申请,如果实际出资建设的是父母,并且儿子在建房时未成年,那么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应归父母所有。
在决定谁应该有房屋份额时,我们需要考虑几个因素。
1.如果家庭成员在建房时有出资,那么他们应该有相应的房屋份额。
2.如果某个家庭成员的户口已经迁出了本村,那么他们就不再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因此不能取得房屋份额。
3.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户主应代表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并且确权登记家庭成员为共有人。
在填写土地证书时,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指南。
1.证书上的户主名字应该是原来承包经营权的代表人或者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如果此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可以由家庭成员共同推举一位代表作为户主。
2.对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他们应该包括在二轮承包实际人口中的所有家庭成员。在填写共有人时,我们需要注意避免重复登记承包地和土地确权。
3.对于去世老人的承包地,可以直接将其留给家庭成员作为共有财产。
4.对于新生儿和户口迁移的大学生等特殊情况,他们也可以作为共有人登记在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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