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个人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属于个人财产。
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碰到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下面我就我们日常生活中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进行一些简单的阐释。
借着这个机会,我们来说一说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加不加女方名字的区别。
2.房屋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这个房子就是个人财产了吗?
这个很简单,如果是婚前买的房子,那就是个人财产,如果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对方是可以要求对还贷部分以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的,但房屋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买房,那么不管是写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甚至是写小三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证上写明的比例,能作为分割房屋的依据吗?甲乙二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办理房产登记时,男方为了表明对女方的真心,同意房产女方占99%,男方占1%,于是房产局向他们提供了一份财产约定具结书,要求双方按照上面的格式填写,男方呢想也不想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不久,房产证办了下来,上面登记为按份共有,女方占99%,男方占1%。结果,感情这种东西是最不可靠,两年后两人就闹到离婚,因为房产分割谈不拢,女方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男方则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女方就向法院提供了当初二人在房产局签字的财产约定具结书,认为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男方则认为,房产局属于行政机关,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提供的格式文本属于行政登记所需要的材料之一,不具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将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并约定了各自占有的份额,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合法有效,并且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具结书属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按照房屋现值向男方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通过这份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双方没有签订这份财产约定具结书,只要房产登记证上登记了各自的份额,其实法院还是会按照房产登记证上的比例来分割房屋的。因为夫妻将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不仅仅是一种特别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双方已经完成的行为,该意思表示和登记行为也经过了房屋管理部门的确认,即使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也不应当机械的以双方没有签订一份《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材料就否认关于财产份额的约定,而应结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书面材料以及立法本意进行认定。
当然,说到这,有人可能就要问了,那么既然这样,怎么还说婚后买房即使写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这难道不是一种约定吗?其实这还真不一样,房产证上登记为按份共有,需要两个人共同办理,这个能够体现夫妻二人共商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一个人就可以办理,不能体现二人有关该财产上面的合意。
在这里着重说一下,婚姻家庭案件,法官要平衡的东西太多,整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一共168条,只有一条最没有弹性的,那就是民法典第1065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写清楚了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4.婚前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法律效力?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律师和法官其实心里也没有底,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和公证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一条与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有冲突的地方的。
虽然有了这样一个案例在先,但为了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大家今后有涉及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一定记得,如果有关于一方婚前不动产的约定的,一定记得将该协议公证或者将不动产过户,另外,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我想做以下几点说明,以免大家踩坑。
一是夫妻财产约定不要附加制约性的条件,比如什么如果一方出轨、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离婚时净身出户一类的,这样约定,大概率会被法院判定无效。
二是不要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将夫妻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給子女,因为根据1065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只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如果真要约定給子女的,可以另行写一份赠与合同,当然签订赠与合同后,记得动产及时移交,不动产及时过户,或者将赠与协议公证。
三是不要在一开始就写,因为男方或女方出轨,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类的话,这种话很容易让法官以为是在一方胁迫之下签订的。
7.婚前存款,婚后买房,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甲婚前有存款50万元,2015年甲和乙结婚后,甲用该50万全款买了一套房,现在这套房子价值150万元,现甲乙感情不和要离婚,甲用50万元买的这套房究竟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很明显,这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这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将个人的存款转化为房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甲的这50万不够全款买一套房,而添加了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套房就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分割的时候会考虑出资情况等,給甲多分一些。
8.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首先看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如果登记在子女夫妻两个人名下,无论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也不考虑出资情况,只要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就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一定会进行分割,但不一定会平分。第二,如果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此时要看房产是在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如果是婚前购买,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如果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也只需要针对婚后还贷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房产仍然属于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要看父母是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若果是全款出资,且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大概率会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如果是部分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出资赠与子女个人的情况下,父母的出资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感情不和,可以把房产过户給子女吗?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时,很多人都会考虑如何转移财产,如何减少共同财产避免被对方分割,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将夫妻共同的房产、车辆等过户給子女,把存款转給子女,或者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保险等财产,这种方式是否合法呢?处置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单方将大额的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属于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一方可以要求进行赔偿或返还财产,所以如果想通过过户給子女的方式避免财产分割,最好提前考虑好适当的理由,说服对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