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般的诈骗案或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是熟人之间,但很少发生在近亲属间。近日,市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诈骗父亲房产的案件。为了偿还欠下的高利贷,孙某通过伪造房产证、公证书等手段将父亲的房屋变卖。最终在取得父亲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偷卖父亲房产43岁的孙某系北京市人。据检方指控,孙某于2010年至2011年间,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等手段虚构与被害人孙某某(孙某之父)之间房屋买卖的事实,将其父所有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屋过户至孙某名下。
2011年8月,孙某将该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120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间,孙某又将房屋以总价135万元出售给张某。经评估,2011年8月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0余万元。检方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孙某对诈骗父亲房产的经过没有异议。但孙某表示,自己是被人蒙骗,她压根就没想把房子出售给别人,因此自己不应构成诈骗罪。
伪造文书过户据孙某交代,她在离职后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其间向朋友借了5万元。为了偿还借款,孙某借了年息高达30%的高利贷。孙某有一个在担保公司上班的朋友金某,在向金某诉苦后,金某给她出了个主意,可以用她父亲的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孙某担心父亲不同意,便准备瞒着父亲将房子过户到其名下,再做抵押贷款。孙某在从家里将房产证偷出来前,花500块找人办了一张假房产证放在了原处。此后,为了将房产过户,孙某通过办假证的人伪造了一份公证书,内容为:老孙委托邓某出售其名下的房屋,并委托邓某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其实,邓某是孙某的一个朋友,接下来孙某又伪造了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是将其父亲名下的房屋卖给自己。孙某在朋友金某、邓某的帮助下,持真房产证、假的公证书和买卖合同,顺利将父亲的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低价售房还款在成功过户后,孙某拿着房产证到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还清了之前所欠的高利贷。本以为无债一身轻的孙某还没开心多久,又开始发愁怎么还上银行贷款。金某告诉孙某,他可以找人帮她还上房子的银行贷款,但需要她低价将房子卖给对方。走投无路的孙某只得同意,于是金某找到放贷人张某,由张某帮助孙某还清了房子的贷款,在房屋抵押被解除的同时,房屋也过户到了张某名下。
(原标题:女儿偷卖父亲房产网友:始终坚信棍棒底下出孝子)
意识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然,“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关键是要有这种意识,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要懂得调查和思考,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反应。
不感情用事
要特别注意“能人”
对过于主动自夸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过于热情地希望“帮助”你解决困难的人,要特别注意。那些自称名流、能人的诈骗分子为了能更快地取得你的信任,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多都会主动地在你面前炫耀自己的“本事”,说自己是如何了得,取得什么成就,而且他正在运用他的“本事”、“能耐”为你解决困难或满足你的请求。当你遇到这种人时,你应当格外注意,因为你面前的那个“能人”很可能是一个十足的诈骗分子,而且他正企图骗取你的信任,此时你的反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此后是否上当受骗。
忌贪小便宜
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特别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会对突然而来的“好处”欣喜若狂。对于这些“横财”和“好处”,最好的防范是三思而后行。
总之,诈骗分子行骗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骗取对方财物。对于行骗者和受害者来说,第一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骗者行为表现得最为突出的阶段。虽然行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树立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克服内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应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