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一)原告赵斌诉求
1.请求解除与钱玲之间就北京市昌平区A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
2.判令钱玲和孙辉退还购房资金共计620,167.53元。
3.判令钱玲和孙辉赔偿房屋增值损失6,881,448元。
4.判令钱玲和孙辉按照每月10,000元的标准承担2019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78,996.21元。
(二)事实依据阐述
二、被告答辩观点剖析
(一)钱玲、孙辉辩称
1.孙辉与赵斌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依据此前判决,赵斌诉请孙辉承担责任无依据。
2.关于解除合同,虽认为与赵斌未形成借名买房合意,但因生效判决已确认存在合同关系,对赵斌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反对。
3.对于赵斌诉求的损失:
-回购是执行部队命令纠正借名买房错误,且回购价款是按规定计算,自己无获利。
-赵斌诉求的损失无依据,其未取得在京购房资格,不享有房屋物权,且房屋被回购后其一直占用,权益未受损。
4.赵斌同意腾退房屋,其提交的情况说明表明其愿意配合解决问题并承担后果,现无权要求赔偿。
5.赵斌存在过错:
-借名买房规避政策,应担法律风险。
-长达17年不过户,若有过户条件而不过户影响被告分配房屋,若无购房资格则其行为损害被告权益。
-知晓房屋将被腾退未阻止,且G公司回购时房屋无人居住,若有人居住可阻止回购。
6.被告无过错,借名买房法律效力规定普通公民难以知晓,且经济适用房政策初衷被赵斌违背,若支持赵斌诉求将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并损害公序良俗。
三、法院查明事实梳理
1.2002年5月,钱玲与北京T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A号房屋,同日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合同》贷款37万元,购房款全部由赵斌支付,贷款也由其偿还。
2.房屋于2006年登记在钱玲名下,原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税费发票等原件均在赵斌处,赵斌收房后入住并装修。
(二)孙辉出具的说明及回购过程
1.2018年5月1日和6月11日,孙辉分别出具说明,承认赵斌借钱玲身份证购房影响其领取经济适用房钥匙,提及房屋购买、使用费用由赵斌承担,请求组织解决问题。
1.2020年8月,赵斌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过户,法院认定赵斌与钱玲合同有效,与孙辉无合同关系,因房屋已登记在G公司名下驳回过户请求。
2.2020年9月,G公司起诉赵斌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判决赵斌腾退并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起的占有使用费。
3.2020年12月,赵斌起诉要求确认钱玲与G公司的回购合同无效,法院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四)其他事实
1.赵斌为购房支付资金共计620,167.53元。
2.案件审理中对房屋2022年市场价值鉴定为6,881,448元,未考虑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3.钱玲曾于2017年以涉案房屋抵押办理260万元贷款后还清。
4.赵斌称2022年9月29日交付房屋,被告认可占有使用费计算至该日,但认为应由赵斌自行承担。
5.法院于2022年x月x日向钱玲送达起诉状副本。
四、法院裁判结果解读
(一)裁判结果
1.确认赵斌与钱玲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解除。
2.钱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赵斌赔偿因购买房屋支出的310,173.77元。
3.钱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赵斌赔偿房屋增值损失2,786,567.84元。
(二)法律依据与分析
1.合同关系认定与相对性原则:赵斌与钱玲的借名买房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基于合同相对性,赵斌对孙辉的诉讼请求无依据,合同的履行、解除及赔偿问题限于赵斌与钱玲之间。
3.损失赔偿责任认定与比例划分:
-钱玲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赵斌损失。但综合多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钱玲承担50%责任。一是双方曾协商处理房屋,钱玲为保留军队经济适用房机会申请回购与赵斌损失有因果关系;二是双方借名买房行为违背经济适用房制度初衷,均有过错;三是赵斌未证明要求过户遭拒,在未办理过户上有一定过错;四是双方均基于房屋获得利益,赵斌获取居住利益,钱玲获取抵押使用利益。
4.具体赔偿金额计算依据:
-对于购房支出赔偿,赵斌支付的首付款、还贷本金及利息、税费等费用认定为合理支出,钱玲按50%比例返还相应金额,共计310,173.77元。
-对于房屋增值损失赔偿,以2022年评估价值扣除应补交的10%土地收益作为房屋市场价值,再减去购房成本得到增值损失为5,573,135.67元,钱玲按50%比例赔偿2,786,567.84元。
5.房屋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的依据:房屋所有权转移至G公司后,赵斌继续使用房屋的占有使用费不属于钱玲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故不予支持。
五、律师总结与启示
(一)借名买房风险警示
2.合同履行风险:借名买房过程中,即使有口头或书面约定,在房屋过户前,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始终面临不确定性。如本案中赵斌虽支付全部费用并居住多年,但因未及时过户,面临房屋被回购的风险。
3.信用风险:名义购房人可能因自身利益需求,如本案中的钱玲为获取军队经济适用房,违背借名约定,损害实际购房人权益,且实际购房人难以完全防范这种风险。
(二)合同签订与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三)风险应对与纠纷解决思路
1.风险评估与预防:在决定借名买房前,双方都应充分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尤其是政策风险和信用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如约定高额违约金以约束违约行为。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