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地产的期限为两年。从查封之日算起。《房地产执行通知书》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进一步查封手续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查封的效力应当消灭。”。第一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拘留、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根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确定。第三人书面确认第三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以第三人名义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债权人自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执行之日止,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令,保全令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诉前、诉讼中、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期限的规定,扣押和冻结应适用。第五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一)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当地有最低生活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
(三)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创造或者未发表的作品;(五)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因身体缺陷需要使用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六)被执行人领取的勋章和其他荣誉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同外国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了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称;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第七条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执行。第八条动产被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管辖。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他人管理的,应当在动产上加盖印章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足以公示查封、扣押动产的方式。第九条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的,应当加盖印章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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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章浩然律师,男,28岁,法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诉讼类业务:曾处理过多起合同类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法律顾问业务:曾为岳阳市南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岳阳市公安局、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烟草公司岳阳市公司、岳阳市湖滨街道办、岳阳市岳阳楼区华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岳阳楼区普瑞缇医疗美容门诊部等多家政府、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执业以来,一直坚持"先做人,再做事,然后再做律师"的服务理念,诚实守信、勤勉守则,竭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