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章的规定仍不认可同性婚姻,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数量庞大的同性恋群体则是不争的事实。根据科学研究院的保守统计,至2014年,中国的同性恋人数达7000万以上,其中男同性恋者的人数在3000万以上,女同性恋者的人数在3500万左右。尽管是2014年的统计数字,但从中可以看出,同性恋人数是非常庞大的。很多同性恋情侣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长期、稳定地同居在一起,甚至以夫妻名义开展社会活动、购置资产、相互照顾。然而,由于他们不具有法律上“夫”与“妻”的身份,面临相互间无法继承财产、不具有监护权利、无法援引婚姻法规定分割财产等一系列问题。
随着社会包容度的提高,同性恋也不再是难以启齿的话题,人民法院受理的同性恋情侣之间的纠纷也时有见诸于报端。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有些甚至相去甚远。同性恋者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有七情六欲,也有生老病死,也需柴米油盐,如何依法保障其在同居期间以及分手时的民事权利是不可回避的话题。
二裁判观点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及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均未对同性婚姻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同性情侣之间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也不相同。就财产纠纷案件而言,存在如下几类观点:
(一)保守型
(二)探索型
(三)激进型
(一)无法实现财产的相互继承
(二)同居期间无法获得《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
(三)不具有法定的监护权利
(四)受损方无法获得合理补偿
(五)其它问题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不认可同性婚姻,但同性恋者同样具有追求自身美好生活的权利。我国法律也没有对同性恋做出禁止性规定,虽然在具体案例中,有人提出过“同性恋违背公序良俗”的观点,但该等观点因与基本的法律原则相违背,亦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此背景下存在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同性恋情侣自身的约定来解决其生活中诸多痛点的可能。从境外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设计来看,也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同性恋情侣自愿约定或者对既存规定的选择来实现其同性恋婚姻的政府登记。无论是法国的民事互助契约(PACS)还是美国加州的家庭伴侣协议(DomesticPartnership)皆是在原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同性恋情侣的自身意志和选择并进行登记,从而使同性恋关系获得部分婚姻法上的保护。
(一)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同性恋情侣间的扶养与遗产继承问题
(二)通过意定监护制度解决同性恋情侣相互间的监护权问题
(三)通过居住权制度解决同性恋情侣分手时弱势一方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