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类增值税减按1.5%征收率:增值税=月租金收入/(1+5%)×1.5%
非住房类增值税按5%征收率:增值税=月租金收入/(1+5%)×5%
(2)城建税=增值税×(1%或5%或7%)
(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5)房产税:
住房类按4%: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4%(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非住房类按12%: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6)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
住房类:免征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类:按实征收土地使用税。(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住房类: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非住房类:按实征收。(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4.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一)定义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扣除事项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转租
(2)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4)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