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凌提供的10份涉案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总额为6.93余亿元。经审计,上述评估值较案发后有关部门另行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评估值(1.80余亿元)高出5.12余亿元,高出部分占案发后评估值的284%。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2)辽128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情况
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告人李某凌作为资产评估所评估师,在评估抵押物价值过程中,虽有实地查勘和现场拍照等形式上的行为,但未严格按照资产评估规章制度操作。为满足贷款需求,在不审查建设成本资料、设备成本资料真伪以及不进行市场调查的情况下,出具了10份资产评估报告,使得科技公司获得高额贷款,而案发后仍有大量贷款本金无法收回。
审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李某凌同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贸易公司和供应链公司账目时,未进行账目核验与会计凭证抽查等工作,直接以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出具6份虚假审计报告,给银行造成损失。
二、裁判理由分析
“情节严重”的认定:李某凌提供的虚假证明文件涉案评估总值数亿元,虚高部分达实际价值的数倍,且提供多份虚假资产评估和审计报告,委托人利用这些虚假证明文件办理贷款,造成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损失。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三、裁判要旨及启示
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方法: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情况,应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具体情形、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以及行为动机等因素,并结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这为类似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和方法。
明确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案例中明确指出,为迎合委托方需求,未经成本核算与市场调查就出具价值严重虚高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未经账目核验与会计凭证抽查就以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这为资产评估和审计行业的从业者划定了明确的法律红线,提醒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执业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所出具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
总之,这个案例对于资产评估和审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24-18-1-174-005
李某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资产评估审计故意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辽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以某纸业公司、某卫生用品公司等四家公司名义在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过程中,上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关某臣(另案处理)授意辽宁省铁岭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提高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以获取高额贷款。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某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案评估总值数亿元,虚高部分达实际价值的数倍;提供多份虚假资产评估、审计报告,委托人利用上述虚假证明文件办理贷款,造成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考虑李某凌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应当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及行为动机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对于为迎合委托方需求,未经成本核算与市场调查,直接出具价值严重虚高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未经账目核验与会计凭证抽查,直接以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
一审: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