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地产)
一、适用情形: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其不动产抵押事项或抵押人发生变化的,申办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收件材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详见《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提供电子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提交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材料;
2)不动产坐落、用途、界址、面积等状况变更的,提交不动产坐落、用途、界址、面积等状况变更的材料;
4)因不动产转移导致抵押人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变更的材料;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材料和身份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三、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登记、坐落变更登记当场办结。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