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隐瞒乙肝情况并不构成申请撤销婚姻的理由,因为乙肝不属于法律界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且这种疾病具有治愈的可能性。法律要求,婚前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向对方如实披露;若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得知真相后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至于婚前隐瞒已有子女的情况,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可撤销情形。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婚龄以及因胁迫而结婚。另外,如果一方在婚前未透露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这也是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由。男子婚检查出乙肝女方起诉撤销婚姻。
对于配偶隐瞒同性恋倾向结婚的情形,当事人并不能以此为由申请撤销婚姻,但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当夫妻间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严重恶习持续不改、长期分居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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