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了解,为给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星公司”)越限放款4000万元,桓仁农商行将其拆解为一笔3000万元款项,另外又发放一笔1000万元顶名贷款,而该行原董事长及行长均对此有所知晓,但因其认为抵押物足值等原因,最后仍选择放款。
抵押物贷前被指产权界限不清
从具体案情来看,法院二审认定,2014年12月,时任桓仁农商行行长黄某,安排该行信贷人员向大星公司办理发放抵押贷款3000万元,向本溪市自然人宋某发放抵押贷款1000万元。
天眼查显示,大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某春,该公司被法院列已多次被认定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上述两笔业务均涉骗贷。经记者了解,任某春是大星公司实控人,其一审已被判处骗取贷款罪。经法院认定,任某春于2014年12月,以其实际经营的大星公司名义,与其实际控制经营的本溪金晟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公司”)签订虚假购买钢材合同,并提供大星公司内任某春等五人名下房产40处作为抵押物,从桓仁农商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
另一笔1000万元借款则被指顶名借款。具体来说,任某春以其朋友宋某名义,利用宋某与任某春实际控制的本溪市中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买橱柜合同,并提供大星公司任某春名下房产24处作为抵押物,从桓仁农商行骗取贷款1000万元。
实际上,该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了上述业务存在风险。时任桓仁农行副行长杜某等人证言证实,信贷人员在原行长黄某安排下对大星公司考察时告知任某春该银行对企业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是3000万元,任某春表示找领导谈。经过考察后,信贷人员提出贷款抵押物评估值过高、抵押物产权界限不明晰不易变现、宋某个人贷款有顶名贷款嫌疑、顶名贷款属于违规贷款、贷款用途有问题,认为贷款不宜发放。
某山东地区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抵押物估值虚高的问题前几年比较普遍,现在整体情况转好不少。产权不明晰的抵押物是瑕疵抵押物,正常情况下银行不会接受。”另一位东北地区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如果贷款企业抵押物产权不明晰,银行一般不会接受,因为在变现过程中会存在风险。”
因在贷前审查过程中,信贷员和副行长杜某提出反对意见,怀疑宋某个人1000万元贷款是顶名贷款,贷款实际使用人是任某春。为排除异议,原董事长孟某及原行长黄某供述:经孟某主持召开党委会,黄某提出为银行发展和提高盈利水平,建议发放这笔贷款。孟某表示两笔贷款已纳入该行年度贷款指标,而且也是为该行盈利,同意黄某意见。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发放了两笔贷款。因为这笔贷款是抵押贷款,抵押物还足值,所以孟某认为可发放这笔贷款。最终两笔贷款逾期形成不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9月,本溪银保监分局核准了桓仁农商行新任行长毕林聪任职资格。
千万顶名借款用于个人偿债
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借款人为宋某个人的1000万元贷款确为顶名贷款,实际使用人为任某春,且贷款用途不实。任某春将100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本案立案前上述贷款未偿还。
法院查明,以上1000万元贷款日期从2014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0日,贷款以任某春提供位于明山区总面积为1180.82平方米的24处商场商铺作抵押,经本溪市华丰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抵押物评估总价值为2007.394万元。因借款人偿还利息39.69万元后于2015年5月21日开始欠息,桓仁农商行于2015年8月提起诉讼,追索欠款本息。经法院民事庭审理下达民事判决后,桓仁农商行申请执行。2019年9月,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以抵押商铺抵顶贷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44万元,尚有部分利息未收回。
另一笔3000万元贷款是什么情况?记者查阅到,桓仁农商行已起诉追讨,表示大星公司于2014年在桓仁农商行处用商铺40处抵押贷款3000万元,用于购钢材,大星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偿还贷款本金1万元,已拖欠贷款本金2999万元。请求对任某春等人名下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对此诉请表示支持。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一审认定,桓仁农商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罚金人民币30万元,孟某、黄某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经上诉,法院二审认定桓仁农商行考虑桓仁农商行贷款本金和少部分利息在案发后已收回,孟某、黄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处桓仁农商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于刑事处罚;孟某、黄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记者了解,除桓仁农商行外,任某春于2014年10月,以朋友宋某名义,利用宋某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博林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买钢材合同,并提供大星公司内任振春名下房产12处作为抵押物,从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骗取贷款450万元。
任某春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专注金融领域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表示:“从近些年案件情况来看,在抵押物充足的情况下,不少银行明知企业用途不对也会放款,因为银行具有绩指标考核压力,这样操作的风险主要是两点,首先是企业将贷款挪用之后,是否有能力还款,其次是抵押物也存在价格浮动等问题,是否能够及时变现,是银行需要面对的问题。”
上述东北地区银行人士告诉记者:“贷款具备抵押物,但没有正规用途不能操作,因为不符合监管规定。当然企业可能会编造一个合规用途来掩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明知企业资金用途不合规,也存在放款可能。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回笼资金可能会涉及诉讼,费时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