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真真的表弟尤刚相中了一套房子,但手里资金不足,为了凑钱买房子,尤刚瞒着妻子把家里房产证偷出去做了抵押。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产进行抵押,这样的抵押有效吗?
法律解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且配偶事后未予以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7条,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311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根据该条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在同时满足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或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时,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财产。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对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这种情况下应推定受让人为善意。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产进行抵押,债权人符合上述善意取得条件的,取得该财产抵押权。否则,未取得另一方同意或追认的,上述抵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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