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抵押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抵押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放】

????法院做出了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王某对该处理结果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擅自抵押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的效力。就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是涉案抵押的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将该房屋擅自抵押,属于无权处分,损害了王某的利益,且王某无过错,故应当优先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二是某担保公司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前提是抵押合同有效,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故涉案抵押合同无效。三是某担保公司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因为某担保公司没有让李某提供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不能认定其为善意,且李某提供反担保并未获益,不能认定某担保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尽管王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且并无过错,但某担保公司亦没有过错,二者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因某担保公司的权益属于交易往来,故应当优先保护某担保公司的权益。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及《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之后新颁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进行了明确区分。而且,仅因某担保公司未要求李某提供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即认定某担保公司不善意,明显过苛。李某是否获益并不能等同于某担保公司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仅规定在受让所有权的场合要支付合理的对价,本案系取得抵押权,与该条规定的情形不同。

????【法官回应】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他人可善意取得抵押权

????本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尚不统一。本案事实基本清楚,难点在于如何适用法律。妥善处理本案,首先需要厘清本案所涉及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夫妻一方的所有权利益与他人的抵押权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哪一方;二是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给他人,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三是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标准;四是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笔者将结合案情进行解答。

????1.王某和某担保公司均善意的情形下应保护谁的利益

????本案中,王某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合法利益,某担保公司对房屋的抵押权也享有合法利益,两者均无恶意,仅是丈夫李某存在恶意,到底优先保护谁的利益。保护王某的利益属于保护静的财产安全,保护某担保公司的利益则属于保护交易安全,静的财产安全与交易安全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交易安全,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另,本案中王某有较为便捷的方式防止其房屋被丈夫李某擅自处分。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只要王某在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公示,就可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一定意义上讲,其不作为,放任了本案结果的发生,其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

????由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和《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均为现行有效的规定,为了消融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有学者对上述两条规定作出了以下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经追认合同有效,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追认合同无效,反向推定并无充分的依据,且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后,应当优先适用后颁布的法律;而且,广义上的处分包括合同负担行为和物权变动行为,《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抵押无效”并非指抵押合同无效,而是抵押权无效。本案中,李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抵押他人,并签订抵押合同,该合同并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

????3.关于善意的认定标准

????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无争议,问题是善意的标准如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真实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受让人在取得物权时,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否则不能认定受让人不善意。本案中,某担保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时,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仅为李某一人,某担保公司亦要求李某提供单身承诺,还审查了其户口登记簿,未显示其已婚,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某担保公司系善意。

????关于王某辩称的某担保公司未要求李某提供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故不构成善意,笔者认为对某担保公司作此要求既不符合当前实际,影响交易效率,也无法律依据,对某担保公司显然过苛。当前的婚姻登记情况并未完全实现全国联网,民政局亦未对此类查询作出明确规定,取得该证明存在现实困难,即使抵押权人取得抵押人出具的单身证明,该证明的真实性风险由谁承担,亦会引发争议。

????4.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理解

????本案中,王某以某担保公司未向李某支付价款为由,主张涉案抵押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首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系针对善意取得不动产或动产而作出,并非针对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情形,该条亦规定取得其他物权参照该条前两款规定,故“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不当然适用于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情形。其次,在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情形中,“以合理价格转让”应当理解为抵押权人支付了对价。具体到本案中,某担保公司为某文化公司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该行为即为其取得对李某所提供的反担保物的抵押权的对价。最后,这种对价并非仅指向抵押人付出对价。如果认为仅指向抵押人付出对价,在抵押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实际付出了对价,但不能取得抵押权,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空间也会变得极其狭窄,仅仅限于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的情形,这显然不符合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THE END
1.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担保贷款合法吗导读:在夫妻关系里呀,要是一方给别人贷款作担保啦,可另一方压根儿不知道这事儿呢,那这担保在法律上的效力得具体瞅瞅。通常来讲哦,如果担保行为发生的时候,不知情的那方既没参与,也没同意,更没从这担保里得到啥好处,那这种情况下,不知情的一方一般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哒。 https://www.64365.com/zs/3540372.aspx
2.贷款未还清车子被老公抵押别人了我该怎么做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方抵押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另外一方不知情后也不同意抵押的,可以主张https://china.findlaw.cn/ask/lawyer_66057798.html
3.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时将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无效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准,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③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但未取得该房屋共同共有人、其配偶的同意,配偶一方事后亦对抵押提出异议,故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97090962168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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