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的通知
苏财资〔2012〕2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构建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以及《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是省财政厅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有资产处置职责的工作规范,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定》(苏财绩
〔2009〕137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苏财规〔2011〕15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
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44号)、《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等。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处置事项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二)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
(三)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不含省本级)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处置;
(四)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六)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处置;
(七)受理省级主管部门及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处置事项的报备。
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
(一)审批流程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评估备案→资产处置→收入收缴→系统核销→立卷归档。
(二)备案流程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财政厅备案→立卷归档。
第二章单位申报
第五条单位申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符合财政部门规定处置范围的拟处置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一)房地产处置(包括出售、拆迁、拆除、置换)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见附件2);
2.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3);
3.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见附件4);
4.申报单位同意处置房地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5.能够证明房地产原值的有效凭证,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副本、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6.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
1.属于房地产拆迁的,还需要提供(1)拆迁文件或公告;(2)拆迁补偿协议;(3)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技术报告)。
3.属于房地产置换的,还需要提供(1)置换事项情况说明;(2)房地产置换协议(意向性协议)。
(二)车辆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毁损)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4.申报单位同意处置或报废车辆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5.技术鉴定申报表(提前报废提供);
6.能够证明车辆原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7.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同意核销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2.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情况说明;
(四)除房产、车辆等专项资产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报损、捐赠等)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4.申报单位同意处置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属于其他资产出售、报废、报损的,还需要提供(1)技术鉴定申报表(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需提供);(2)报损的有关鉴证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固定资产盘亏或损失的内部公示材料。属于资产捐赠的还需要提供(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2)双方捐赠协议(意向性协议)。
(五)资产整体无偿划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2.划转双方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3.被划转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4.被划转单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被划转单位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6.被划转单位与划入方单位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国有股权转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股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拟转让企业国有股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3.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4.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报告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为:
(二)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三)填报的各类表格有否缺项和填写错误;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及内容是否规范、合理;
(五)拟处置资产原值的有效凭证是否完整、有效;
第四章财政审批、备案
第九条省财政厅收到主管部门提交的资产处置申报文件和材料后,按以下流程办理:登记→初审→会审→批复。
第十条省财政厅资产处收到申报材料后首先交资产处综合科登记,综合科在《资产管理日常事项办理情况表》中录入申报单位、申报事项、申报日期等信息后提交处领导阅示,综合科根据阅示意见登记经办人、办理时限等信息后交经办人初审。
第十一条经办人对申报处置资料的完整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认真审核。其中:
(一)房地产处置的审核重点:
1.房地产出售重点审核:(1)出售行为是否为单位领导集体决策;(2)出售是否必要;(3)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否齐全,如两证不全,建议补办,如确实无法补办,建议将房
地产置换给当地政府。
3.房地产拆除重点审核:(1)拆除行为是否为单位领导集体决策;(2)拆除是否必要,房龄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
4.房地产置换重点审核:(1)置换行为是否为单位领导集体决策;(2)置换是否必须,是否有利于事业发展;(3)置换协议是否公平合理;(4)房地产评估价格是否客观公允,是否与置换价格相近。
(二)车辆处置的审核重点:
1.车辆出售或报废重点审核:(1)是否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2)车辆报废的,是否已到报废年限,小轿车满15年;面包车卡车大客车满10年,或车辆行驶里程到达报废标准,各类客车、轿车累计行驶达5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2)车辆出售的,是否已接近报废年限,出售理由是否充分。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核重点:
1.货币性损失核销是否为单位领导集体决策;
2.损失核销是否有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文件;
3.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是否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债务人是否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4.债务单位是否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
(四)除房产、车辆等专项资产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的审核重点:
1.其他资产出售或报废重点审核:(1)是否为单位领导集体决策;(2)单位价值20万以上大型设备是否有技术鉴定;(3)电子设备报废是否已满5年以上,家用电器报废是否已满10年以上,家具报废是否已满15年。
3.资产捐赠的审核重点:(1)是否为单位领导集体决策;(2)是否以公益为目的。
(五)资产整体划转的审核重点:
1.划转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2.划转行为是否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并经单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划转单位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4.划转单位基准日的财务报告是否已经审计。
(六)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核重点:
1.转让行为是否为单位领导集体决策;
2.股权转让方案是否可行;
3.股权是否明确无争议。
第十二条经办人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拟处置批量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或认为需现场查看的处置事项,应到现场察看抽查;拟处置批量资产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应视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鉴证,最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办理事项审核表》(格式见附件6),提交处务会审议通过,及时办理批复文件(见附件7)。
第十四条省级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处置的资产应将审批文件及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并于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表见附件8)。
第五章资产评估、交易、处置、收入收缴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机构接到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的处置批复后,及时与行政事业单位联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处置资产,并于每季度末将本期资产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填制《年第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成交统计明细表》(见附表11)。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备案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对批准处置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省产权交易所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按《江苏省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定》(苏财绩〔2009〕137号)统一处置。
第十七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后的资产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由单位按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办法》(苏财规[201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级部门预算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交省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省级部门预算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处置结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省级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各自审批权限,依据处置批复和最终处置结果(如车辆回收证明、电子废物移交清单、产权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各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并将纸质文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处置事项后,省财政厅资产处经办人将处置资料立卷归档(档案清单见附件12),年底统一移交综合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将在升级后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