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消委会的统计,关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投诉一直是消费者向消委会投诉的热点之一。2017年,消委会受理的关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投诉案件相较2016年增幅约20%,其中约有七成是买卖二手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另外近三成是租房中遇到的问题。
案例1
Sales落力吹水买家误买“缩水”房
2017年3月,消费者获知所购房屋建成,即前往现场查看,但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前了解的情况相差甚远:一是实际空间与户型图不符,房屋室内空间狭小,客厅、卧室达不到户型图所示的空间效果,而消费者通过户型图的门框净宽大小作对比,发现其所展示的床的大小仅为1.2m×1.1m,质疑房企利用摆设营造房间宽敞的视觉效果;二是承诺的飘窗不见踪影。根据销售员展示的3D模型,消费者所购房屋应有飘窗设计,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却没有,直接导致房屋可用面积减少;三是得房率远未达承诺的“八成”。经佛山市南海区测绘中心出具的测绘报告显示,实际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为0.469573,换算成得房率仅为68.05%,开发商拟定的合同标明建筑物的关键指标“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与测绘中心出具的实际值存在严重出入;四是主合同与附件数据不一致。综上,消费者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其退一赔三并支付逾期交楼的违约金(至交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二的购房款支付)。
省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即与该公司联系,对方回复称:关于房屋空间的问题,在销售过程中展示的模型及户型图均有提示“本模型仅作示意用途,其细节以最终交付实物为准”。
省消委会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未建成房屋时,开发商所展示的3D模型、平面图以及销售人员的说明,是消费者所能了解房屋详细情况的重要途径,其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将房屋具体情况进行真实全面的展示,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中,该公司已然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并且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问题。同时,如果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真实信息,通过不实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购买房屋的决定情况属实,就涉嫌了欺诈,消费者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醒广大购房消费者,一是要尽可能多渠道了解楼盘和房屋信息,购买期房时尤其要谨慎,不能听信开发商的一面之词。二是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切忌草率过目合同即签名。三是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写入合同中,防止对方“事后不认账”。四是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遇到侵权情况时要积极主动维权。
案例2
下定后变相涨价买家拒绝却拿不回定金
据了解,去年因预付定金产生的纠纷问题增多。主要问题是,当交易不成功时商家拒绝退回定金或预付款,而交易不成功多数是由于商家自身延迟履行合同,或者隐瞒交易真实情况,或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临时以各种理由上调价格等原因所致。
为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时应做到“六不要”:
1.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2.不要轻易支付定(订)金和签订预购协议;3.不要只交购房款而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者必须同时进行;4.不要草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防合同欺诈;5.不要向售房单位交纳除购房款以外的任何费用;6.不要接收未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且房屋交付使用时必须签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案例3
借“私家花园”报高100万
存心欺骗还敢索要中介费
消委会点评:《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希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这种不诚信的中介机构监管惩处力度,及时公开处罚信息,有效杜绝此类中介公司的侵权行为。
日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的分析报告指出,2017年协会共受理消费者对中介投诉案件150宗,投诉纠纷数量约占全年中介促成存量房交易总量的1.3‰,较上一年的5.8‰有明显改善。其中,经协会调解成功撤诉的案件共85宗,占总投诉57%,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8.43万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长廖俊平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协会会员公司一般都能较好地配合协会主持的调解工作,因此消费者选择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单位(在门店上贴有专门的标识),在遇到纠纷时得到成功调解的机会更大。
总体而言,2017年存量房交易纠纷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消费者认为中介机构未依法查验并履行告知义务的,共有36宗;二是消费者认为中介机构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或隐瞒房屋情况的,共32宗;三是认为中介机构违反《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共25宗;四是交易当事人因政策变化,房屋交易流程、房款准备等预计不足,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而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共18宗。
案例4
下定到网签之间抵押房变查封房
2017年8月初,李先生因拖欠他人借款200多万元未能偿还,需出售名下一套价值300多万元房屋偿还债务。李先生找到在某中介公司工作的朋友朱先生,告知其现时情况,并希望朱先生帮其寻找客户。朱先生接受了委托,并在2017年8月10日对房屋进行了查册,查册表显示有抵押无查封。2017年8月15日,朱先生找到买家何女士,约定房屋售价300万元,业主李先生与何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何女士支付10万元定金,6万元中介服务费。李先生表示次日需要出差,约定一周后办理网签手续。之后朱先生在8月22日进行网签时系统提示该房屋已被查封,朱先生遂到房管部门再次查册,发现该房屋于2017年8月21日被查封。何女士得知此事后,要求业主李先生退还定金,同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服务费,但李先生已将款项挪作他用。何女士无奈之下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追究李先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5
卖家反悔拒不配合买家“赎契”
中介协会点评:经过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终认定业主刘先生拒绝履约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已构成违约,判定其退回定金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提醒消费者,如果交易中是由买家负责垫资赎契的,对买家来说存在一定风险,因为买家提前出资“赎契”后,原业主有可能违约不配合买家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因此要慎重考虑。
案例6
买私房先查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缴
不久前,梁小姐通过某中介公司推荐,看中海珠区某物业。经纪人对房屋进行查册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给梁小姐,并明确告知该房屋非房改房。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税费由买方支付。当梁小姐办完按揭手续,按揭公司工作人员提醒梁小姐是否约定由谁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时梁小姐才发现,该房屋虽不是房改房,但并没有缴交土地出让金,若不缴交则不能上市交易。中介公司表示,此前已有询问业主,业主表示应已缴交土地出让金。这导致买方、卖方及中介三方就土地出让金问题互相推搪,交易一度中止。后经协会多次与中介公司协商,三方达成共识,各自承担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房屋最终成功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