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抵押权成立前必须登记,登记本身就具有公信力,如果债务人不清楚何时到期,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抵押房屋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处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抵押权人不能处分抵押房屋由抵押人自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抵押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住房抵押权实现的高效率,既方便了抵押权人,又不妨碍抵押人,简化了程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当然,如果抵押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存在和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是否具备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有下列两种情形:一是物上的保证人避免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丧失抵押物,以代替债务人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二是,物的担保人不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致使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丧失抵押物。此时,债务人的债务在清偿范围内消灭,但物上的担保人遭受损失。为了平衡二者的关系,保护物上保证人的利益,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物上保证制度,即物上保证人在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抵押权人实现抵押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我国《担保法》没有对第一种情形作出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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