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范某、陈某以房屋作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贷款,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对被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贷款。这是近日郏县法院民二庭成功审结的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2015年2月11日,申请人某银行与范某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范某向该银行借款五百万,并约定将位于郏县某路段的范某、陈某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同日,陈某同意进行抵押,并与该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用于担保该笔贷款。该房产于2015年2月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笔贷款到期后范某未返还本金,某银行诉至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由于该案属于新民诉法修改以后的新型案件,郏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较少,案件受理后,主管院领导高度重视,将该案交给审判经验丰富、年轻并敢于创新的民二庭张法官承办。张法官拿到案卷后,认真研读分析,多次找当事人谈话,并及时向其他兄弟法院学习审理此类案件的先进经验。在了解到具体案情后,在双方对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拍卖或变更被申请人范某、陈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郏县某路段的房产,对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申请人某银行在被申请人范某借款及利息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最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及时依法处理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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