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职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的在职职工。
职工配偶,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视为公积金个人贷款共同借款人。
二、贷款类型
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公积金贷+商贷)。
三、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含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账户正常的缴存单位在职职工;
2、借款人家庭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购建自住住房的真实行为,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4、提供不少于购房总价款20%或40%的自筹资金;
5、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6、职工家庭(夫妇双方)所购房屋为首套或二套(认房认贷)。
(一)贷款住房套数的规定
1、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2、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套数的认定:以查询当日实际拥有房产套数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网签备案合同、未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房产)。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房产(住房、公寓、商业用房、未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房产等)均纳入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已出售的房产不纳入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申请贷款时离异不足2年(含2年)作为婚姻存续期,按双方认定。(三)贷款次数认定1、贷款次数认定标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和未结清的,均纳入贷款次数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结清的不纳入贷款次数认定范围;2、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两次以上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3、申请贷款时离异不足2年(含2年)作为婚姻存续期,按双方认定。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1、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为固定利率,贷款利率不进行调整;2、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为浮动利率,贷款利率调整日为次年的1月1日;
3、贷款期限5年(含)以内,贷款利率2.75%;贷款期限5年以上,贷款利率3.25%;4、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利率:执行1.1倍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利率,即:贷款期限5年(含)以内,贷款利率3.025%;贷款期限5年以上,贷款利率3.575%。五、贷款资料
1、借款人夫妇双方身份证原件;
2、借款人夫妇双方结(离)婚证及(和)户口簿等原件;
3、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或近六个月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可作为偿还能力认定(可选择晋中辖区内无公积金贷款的正常缴存职工,作为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不得申请公积金的贷款、提取和置换等业务);
4、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提供申请贷款前30日内的征信(信用)报告。征信报告逾期认定期限为24个月以内。
(一)购买本市辖区内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材料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
2、20%或40%以上的收据;
3、除开发商阶段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方式,须提供出售单位的开户行、收款账户、收款账号证明;
4、借款申请人还款卡。
(二)购买本市辖区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的提供材料
1、税票出具日期前或当日20%或40%以上银行首付款凭证;
2、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核定购房价值);
3、税票(核定抵押价值);
4、《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5、出售人身份证和收款卡;
6、借款申请人还款卡。
(三)组合贷款提供的资料
1、本市辖区内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申请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所提供的贷款资料和办理手续与纯公积金贷款相同;2、本市辖区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申请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所提供的贷款资料和办理手续与纯公积金贷款相同。
(四)担保方式:担保价值认定标准
1、房产抵押,最高按税票价格或评估价值的80%认定;
2、自然人联保(自然人质押)担保方式标准认定:按全部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认定;3、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最高按所购房价值的80%认定;4、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最高按所购房价值的80%认定:自然人阶段性合同一经签订,阶段性担保人(晋中辖区内2名无公积金贷款的正常缴存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及时冻结,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得申请公积金的贷款、提取、置换业务。
六、还款方式
贷款还款方式分为“一次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三种方式,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取。申请贷款期限为一年内的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七、贷款期限
购房贷款的年限不得超过30年;其他形式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65周岁。
贷款金额,购买本市辖区自住住房,双方缴存贷款金额最高64万元(含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管理局发放工资的);单方缴存贷款金额最高40万元;本市辖区翻建、大修等其他类型自住住房贷款金额最高40万元。1、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总价的80%且不得高于首付后所剩房款;翻建、大修等其他类型自住住房不得超过其价值的50%;2、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3、贷款偿还能力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60%;4、借款申请人收入不稳定(以承贷部门认定为准),实行存贷比挂钩政策,按公积金缴存期数核定贷款金额,公积金缴存每满6期贷款金额按十万元核定,不满6期的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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