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注册证书大改!取消专业及工作年限要求,成绩滚动周期2年变4年!资格考试估价师房地产

2021年10月,住建部正式发布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将迎来大改,此次调整重点如下:

01

第十条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02

合格成绩滚动周期。根据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期限与应试科目数量一致的原则,将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调整为4年。

03

关于考试科目设置。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分别为《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04

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土地估价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05

第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022年起,一级建造师、监理、造价等注册证书报考条件迎来大变!!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1、《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方案》(见附件)自2022年起实施。除调整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外,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其他考试报名条件不变。

包括: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一级);注册验船师;渔业船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拍卖师;注册计量师(一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执业药师。

2、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对应,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重点看下一建、监理、一造和二造:

一级建造师

变化:取消了毕业后的总工作年限要求,除了硕士学历外,其他学历从事工程类工作年限不变,总体还是降低了要求的。

监理工程师

变化:降低了专科和本科学历的工作年限,硕士和博士不变。

一级造价师工程师

变化:所有学历的工作年限都减少了1年。

二级造价师工程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推动降低就业创业门槛,经国务院同意,降低或取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方案》(见附件)自2022年起实施。除调整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外,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其他考试报名条件不变。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压减报考人员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一步优化考试报名服务,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

四、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对应,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资格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严格制定考试大纲,认真履行命审题职责,在考试中加强对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力度,严厉打击考试违纪行为,强化对取得职业资格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估和继续教育,确保政策落地后职业资格水平不降低。

附件: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2月2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房地产估价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

房地产估价师英文译为RealEstateApprais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分别负责《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九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建,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报考人员的学历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审核。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国家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应当遵纪守法,诚信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标准,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估价的准则和标准,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土地估价的准则和标准。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本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换领本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可以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初级或者中级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考试大纲,发布考试通知,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具体考务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一)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考试组织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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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 二、考试设置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https://wenku.baidu.com/view/b8eda52602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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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估价师考试指定教材《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编写了《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 https://onlinetoolsland.com/books/4286930
1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和专业,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http://www.zgwmkj.com/chinaacc/wangxiao/gujia/zhinan.php
13.2015年松原执业药师报名时间:7月18日至30日执业药师根据吉林人事考试网公布的《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得知,2015年松原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15年7月18日—7月30日,具体内容如下: >>>2015年吉林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入口于7月18日开通 http://3g.exam8.com/a/3332993
14.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四)准考证打印:考前一周内,报考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考生,登陆吉林省人事考试网便捷通道“打印准考证”栏目;报考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快速通道“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打印。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http://ftp.jlzkb.com/cms/root/ksdtdetail.vm?content=L-iAg-ivleaKpeWQjS_kuJPkuJrmioDmnK_otYTmoLzogIPor5UvM2I4OTJjMWQtMWJjMy00NDhmLTg0NDYtYjcwMTBhMWVlNTk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