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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年轻人立遗嘱、虚拟财产
案例描述:
中华遗嘱库解析: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案例二:未婚博士订立遗嘱把遗产留给母亲
关键词:年轻人立遗嘱、遗产管理人、再婚家庭
吴女士是单亲家庭的孩子,从小和母亲一起生活,两人有着很深的感情。现在读博的吴女士,靠着自己的打拼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吴女士的母亲已经再婚,继父也有一个孩子,两口之家变成了四口之家。由于自己暂时还没有结婚的打算,吴女士找到了上海第二服务中心,打算立一份遗嘱,为母亲留下一份保障。
通过中华遗嘱库专家的建议,吴女士决定将房产优先继承权留给母亲,并保留继父的居住权。如果母亲先于自己离世或者与自己同时离世,遗产将捐赠给韩红慈善基金会。
根据《民法典》1062条,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吴女士如果没有订立遗嘱,一旦遭遇不幸,她名下的财产将由母亲继承。但母亲与继父已经结婚,所以她的遗产也是母亲和继父的共同财产。继父也间接拥有了遗产的继承资格。
但是按照《民法典》1063条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吴女士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为辛勤养育自己长大的母亲留下了一份独有的保障。同时,遗嘱在保留继父居住权的情况下,避免了自己和母亲过世后,继父分割财产的可能性。捐赠给慈善机构,也可以很好地回馈社会,使得遗产价值最大化。
案例三:失独老人指定侄子侄女为遗产管理人,守护留给外孙的遗产
关键词:失独老人、遗产管理人、代位继承
60多岁的陈叔叔和刘阿姨唯一的女儿因病早逝,留下年幼的外孙,由女婿照顾。现在女婿即将再婚,陈叔叔和刘阿姨担心女婿再婚后,会对外孙照顾不周。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外孙年幼无法合理地管理遗产。更担心女婿以监护人的身份,分割掉本该属于外孙的遗产。
于是,陈叔叔和刘阿姨来到中华遗嘱库,了解到了遗产管理人的作用,随后立了遗嘱并指定侄子侄女为遗产管理人,帮助外孙管理遗产。
本案中,虽然外孙根据《民法典》1128条中的规定,可以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但外孙尚幼,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女婿作为外孙的监护人,有权管理孩子继承的遗产。因此,遗产管理存在了不确定性。
陈叔叔和刘阿姨通过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方式,很好地规避了女婿代管遗产的可能性,保障了遗产顺利传承。
案例四:亲情疏离,老人更改遗嘱把名下房产捐赠给宠物医院
关键词:遗产捐赠
刘阿姨(化名)三名子女都已成家,且事业有成。第一次来到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时,刘阿姨将自己名下三套房产,分别留给了三名子女。但好景不长,在刘阿姨后续生病治疗过程中,子女们一次都没前来探望过,后续的生活中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只有刘阿姨养的宠物陪伴左右,成为她孤独生活中的心灵慰藉。
因此,刘阿姨更改了她的遗嘱,将自己名下全部房产捐赠给了宠物医院。希望宠物医院能在她百年之后照顾好自己的宠物,以及宠物的后代们。
根据《民法典》1133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刘阿姨可以更改她的遗嘱,将她的遗产赠予宠物医院。同时中华遗嘱库也倡导,成年子女应积极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弘扬和谐家风,维护公序良俗。
案例五:老人立遗嘱将一半遗产捐赠给国家
关键词:遗产捐赠、回馈国家
有着50多年党龄的秦老,一路走来始终铭记着党和国家的恩情。退休后,秦老坚持诗词歌赋创作,屡获奖项。一次生病住院后,他意识到了遗嘱的重要性。
于是,秦老找到中华遗嘱库订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50%的遗产捐赠给国家,要尽己所能回馈国家。对此,他的孩子们也表示理解和支持。
中华遗嘱库分析:
此案例中,秦老以遗嘱的形式体现了对党和国家的感恩和忠诚,践行了本人遗产回报社会、回馈国家的承诺,彰显了个人的高尚情操以及对党和国家的深情。
案例六:七旬老人立遗嘱为女儿守护财产
关键词:中华遗嘱库保障性条款,独生子女家庭
年近七旬的沈阿姨拥有一套父辈留下的房产,近期,沈阿姨的独生女即将结婚。沈阿姨在高兴之余也在担心,自己和老伴儿百年之后,女儿继承房产,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女婿会分割掉房产的一部分。
来到中华遗嘱库深度沟通后,沈阿姨选择了保障性条款,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所有遗产定向传承给女儿个人。沈阿姨表示,遗嘱是他们留给女儿最好的保障,房产也是女儿最后的“避风港”。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女儿继承沈阿姨的遗产后,属于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一旦婚姻破裂,丈夫将很有可能分割掉遗产的一部分。
不过,《民法典》1063条第三项也规定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沈阿姨订立遗嘱,将遗产定向传承给女儿,有效避免了因婚姻变故后财产被分割的可能性。
案例七:“黄昏恋”老人订立遗嘱,为离异女儿留保障
关键词:黄昏恋、再婚家庭
年近七旬的秦先生早年离异,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后来,女儿组建家庭并有了孩子。遗憾的是,现在女儿也婚姻破裂,独自抚养孩子。
秦先生在一次活动中,邂逅了年轻的陈女士,两人互有好感并决定结婚。为了避免“黄昏恋”可能引发的遗产继承风险,也为了给离异后的女儿留下保障,秦先生再婚前来到中华遗嘱库订立了遗嘱,明确自己所有的遗产由亲生女儿继承。
《民法典》1127条中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陈女士和秦先生再婚后,作为再婚配偶,可以继承他的遗产。为了防止未来遗产继承可能存在的争议和纠纷,秦先生在再婚前订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了分配,保障了家人的安稳生活。
案例八:独生子女继承财产背后的隐形风险
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
李阿姨的老伴儿突然离世,且未留下遗嘱,李阿姨在继承老伴儿遗产的过程中,得知女儿继承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女婿的份额。考虑到女儿的婚姻风险问题,李阿姨来到中华遗嘱库,订立了遗嘱,指定遗产由自己的独生女独自继承。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例中,李阿姨的老伴儿离世后,他的遗产由李阿姨和女儿共同继承,但女儿继承的部分,属于她和其丈夫的共有财产,如果婚姻出现变故,丈夫也有权分割。
《民法典》1063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李阿姨订立遗嘱,将遗产定向传承给女儿,避免了因婚姻变故导致财产被分割的可能性。
在很多人看来,独生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天经地义”,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家庭结构的变动,独生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时也会有潜藏风险。提前做好遗嘱规划并订立遗嘱,可以减少纷争,避免遗产外流。
案例九:打破家庭和谐非婚生子带来的冲击
关键词:非婚生子
陈女士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女,家境殷实资产丰厚,一次的偶然机会,她发现丈夫在出国期间,竟和他人生育有孩子,内心遭受极大冲击,家庭关系也处在崩溃的边缘。
为了确保本人的财产能够顺利传承给女儿,陈女士来到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明确了遗产分配方式,保护女儿的继承权不受干扰。此外,陈女士还计划与丈夫签署婚内协议,明确家庭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把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纳入可控范围,减少困扰。
中华遗嘱库评析:
根据《民法典》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如果没有订立遗嘱,那么,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均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均等。本案例中,陈女士发现丈夫和他人非婚育有孩子后,及时订立遗嘱,并计划签署婚内协议,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传承。
案例十:简化继承手续传承优秀家风
关键词:优良家风传承
85岁的金奶奶自从35岁离异后,就独自抚养儿子长大成人,现儿子孙子一家已定居海外。其间,金奶奶通过进修学习,参加成人高考,成为一名大学老师。虽然家庭关系和睦,没有继承纠纷风险,但金奶奶仍在中华遗嘱库订立了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卡由儿子继承。
金奶奶表示,自己非常尊重遗嘱事业,也认可中华遗嘱库所做的工作,希望通过订立遗嘱简化孩子们的继承手续,也希望将自己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和优良家风传承下去。
相对于有价的房产、银行卡等固定资产,深厚的亲情、优良的家风可谓无价之宝。因此,遗嘱不只是化解家庭内部纷争、简化继承手续、守护财产顺利传承的有效手段,更是承载家族文化、传承优良家风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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