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2.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4.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2.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3.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4.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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