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当年在A先生离婚后,又再婚并生育了小C。小C从小就是家中的掌上明珠,在家长的溺爱中性格也变得非常的差。由于A先生一直在资助小B,小C自幼便和小B不对付,认为小B是“吸血鬼”,而父亲也更加偏向他,因此和A先生与小B矛盾也日益增多,因此父子感情也逐步冷淡,等小C自己成家以后和A先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二人此后便各自生活,互不来往。
面对这种情况,小B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打印遗嘱无效,驳回了小B的诉讼请求。
这让小B摸不着头脑,
为什么明明是父亲签名的遗嘱
却是无效呢?
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只有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打印遗嘱才有效。打印遗嘱属于《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应当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在本案中,由于A先生遗嘱仅有他一人的签名并无其他人的签名,因此并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
02
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效力
而二儿子陈二一直在本地生活,陈二有个儿子小陈十分聪慧,在美国读博士。老陈也十分喜欢这个孙子,陈二知道老陈十分疼爱孙子,也对老陈名下的公司挂念依旧,因此专门叫小陈回国看望爷爷。老人心里一高兴便又立下遗嘱将公司留给二儿子,存款和房屋由大儿子和女儿平分。
听到老人病危的消息,多年未和家中联系的大儿子也赶回了家中,而以前因为小时候老陈忙于工作疏远了与大儿子的关系,所以一直以来大儿子陈一都在外打拼工作。这次回来也和父亲敞开了心扉,解开了多年的心结。老陈觉得这么多年来很对不起陈一便又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公司和部分存款给陈一,房子给女儿,部分存款给陈二。
因此老人立有多份遗嘱,
继承时应当以哪份为准呢?
当然是应当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ND
沈婧
家与家律所资深律师
上海市巾帼志愿团成员
代理400+民商事案件,擅长离婚纠纷、继承纠纷、谈判调解、抚养/赡养纠纷等